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
關於加快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的通知
陜政辦發〔2007〕73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快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七日
關於加快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實施近三年來,在全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顯成效。工傷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徵繳穩步增長,政策標準逐步完善,進一步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安全生産,維護了社會穩定。但是,當前還有相當一部分統籌地區仍實行工傷保險縣(市、區)級統籌,由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和人數較少,已經出現基金收不抵支、風險逐步增大的嚴峻局面。工傷保險統籌層次低、化解風險能力差,已成為嚴重制約我省工傷保險事業順利發展的突出問題。因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陜政辦發〔2007〕24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現就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在全省建立起各設區市範圍內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籌、保障能力相對較強、制度體系法制化、工作規範標準化,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二、目標要求
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力爭在2008年年底前實現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目標。已初步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設區市,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儘快達到基金全市統籌;尚未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設區市,要儘快制訂市級統籌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後,要做到工傷保險業務管理“五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三、基本原則
(一)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市範圍內實行全市統籌,由各設區市負責統一管理、使用,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設區市要按照規定建立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並按時足額上解省級風險儲備金。工傷保險費由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二)工傷認定原則上由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各設區市也可根據實際,委託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和時限等規定不變。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由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三)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由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各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做好日常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四)各設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支付;按照規定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的具體經辦服務工作,由各設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縣(市、區)歷年累積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各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應在一定時間內全額上交市工傷保險財政專戶。
(五)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各縣(市、區)級政府是當地工傷保險工作第一責任人;勞動保障部門是當地工傷保險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做好工傷保險擴面、徵繳、稽核、工傷醫療等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産預防和宣傳工作。各設區市對各縣(市、區)的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核算管理,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加上上級下撥的調劑金仍無法滿足當年支付的差額部分,由縣(市、區)財政墊付,以後分年度從基金中歸還。
(六)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由各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統一規劃,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全部納入各設區市的市級“金保工程”數據中心進行管理,使用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應用軟體,做到全省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標準統一、資源共享、安全高效”。
四、組織領導
加快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是健全我省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更好地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産的重要措施,也是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各設區市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抓緊制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不斷加強工傷保險行政、勞動能力鑒定和經辦機構隊伍建設,為開展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工傷保險工作機構能力建設,努力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推動我省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