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
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
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樣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北京、重慶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由建設部統一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格式,現將許可證樣式印發給你們(見附件一、二)。
許可證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和印製,並在右下角註明印製單位名稱,由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填寫有關具體內容。其中,“公司”一欄填寫取得許可證的企業名稱;“許可內容”(附件一)一欄填寫“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此三項選填一項或多項)服務”,“許可內容”(附件二)一欄填寫“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項目名稱”一欄填寫政府公開招標的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項目的具體名稱;“有效期”一欄填寫經營項目的起止日期,應與經營協議的起止日期一致;“發證機關”一欄由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蓋章;“監督電話”填寫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聯絡電話。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協議應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許可證的附件使用。許可證的續延、撤銷、登出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請你們嚴格按照規定內容和格式組織印製,並及時發放給各市、縣使用。許可證的印製權限不得下放到市、縣。
附件:1.“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樣式
2.“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樣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