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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3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
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七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評  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復並公告。

第五章 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