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
《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07〕3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1999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匯考核制度,聯合對擁有進出口權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進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業務進行考核。該制度的實施對督促進出口單位出口足額收匯、及時核銷,防止逃套匯行為,完善出口收匯管理等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根據當前我國涉外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經研究,決定廢止出口收匯考核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匯發〔1999〕10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各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匯考核的相關工作。已對外公佈2006年度出口收匯考核結果的地區,停止使用相關的獎懲措施或分類管理措施。
二、外匯局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發放、出口收匯自動核銷企業資格核定等業務時,不再實行按出口收匯考核等級進行區別對待管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發放仍實行按需發單,對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進出口單位實行控制發單。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關於執行<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獎懲細則>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0〕6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調整出口收匯考核指標的通知》(匯發〔2002〕18號)、《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中涉及出口收匯考核問題的相關條款同時廢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和相關單位,並抄送所轄外資銀行及地方性商業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商務部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