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
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
2007年第20號
經國務院批准,對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出口稅收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徵收出口關稅;外國合同者按此前已簽訂並已在執行的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裝運出口繼續免徵出口稅。
二、《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1982]署稅字第192號)中第二條“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的原油裝運出口時,免徵出口稅”的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
三、2007年8月1日前對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返還。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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