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和
殘奧會門票銷售開具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7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北京奧運會和殘奧會門票銷售開具發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門票銷售所需發票的開票方式問題。
2008年北京奧運會和殘奧會門票銷售預定開始時間為2007年4月,2007年9月開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開始配售門票。根據北京奧運會確定的門票銷售對象,銷售門票時所需發票的開具分別按特定客戶和公眾客戶兩種情況處理:
(一)向特定客戶開具發票
北京奧組委在銷售特定客戶門票(指國際奧組委、國家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贊助企業、電視轉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確定購買關係的單位,並由北京奧組委直接銷售門票)時,開具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製的發票。特定客戶門票將加印特殊標識,從外觀上區別於向公眾銷售的門票。
(二)向公眾開具發票
由北京奧組委指定的在全國各地的中國銀行門票代售點銷售給公眾的門票,購票者需要發票的,可持門票到門票銷售地的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代開發票;比賽時由北京奧組委在各比賽場館開設的現場售票點銷售的門票,由各現場售票點為購票者開具定額發票。
定額發票由北京奧組委統一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領取。
二、關於發票工本費問題。
北京奧組委銷售給特定客戶的門票和銷售給公眾的門票所需要開具或者代開的發票,一律免收發票工本費。
三、奧運會門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