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規劃〔2007〕114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公佈實施以來,大多數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規定,進一步修訂完善了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有效規避了投資風險。但是,一個時期來,部分企業投資活動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企業在負債率過高、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情況下,仍在盲目擴大投資規模;有的企業違規使用銀行信貸資金投資股票和房地産等;有的企業進行非主業投資、境外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和高風險領域投資活動,不按規定向國資委報告等。為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投資管理,有效規避投資風險,現將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嚴格執行企業重大投資活動報告制度。
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管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內容。按照《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企業發生以下重大投資活動,須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審核、備案)並報送有關材料和情況:
(一)企業非主業投資,包括非主業性質的房地産、金融、證券和保險業投資等;
(二)企業境外投資;
(三)需由國務院批准的投資項目或者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項目;
(四)企業年度計劃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資項目等。
二、加強企業投資風險管理與控制。
企業應切實加強投資風險管理與控制,投資決策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辦法》有關規定:
(一)企業總投資規模應控制在合理負債率之內;
(二)非主業投資規模應控制在企業發展規劃提出的合理範圍之內;
(三)嚴禁違規使用銀行信貸資金。
三、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中央企業投資管理,對於違反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企業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企業投資活動不按照有關規定向國資委報告的,將對企業進行談話提醒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二)企業違規使用銀行信貸資金投資證券和房地産業的,國資委將對企業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三)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資産損失的,將依法追究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2006年以來本企業的投資情況,認真開展一次自查工作,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進一步健全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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