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京民救發〔2007〕210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市政府《關於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標準調整機制的意見》(試行)(京政發〔2005〕13號)精神,為切實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第164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從2007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10元調整到330元,因調整標準增加的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
這次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採取的一項具體措施,有利於首都的政治安定、社會穩定及各項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保證調標工作的順利實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