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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16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

關於加強藥品零售經營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食藥監市〔2007〕4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對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管,規範藥品零售經營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禁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臺。禁止藥品供應商以任何形式進駐藥品零售企業銷售或者代銷自己的産品。非本藥品零售企業的正式銷售員,不得在店內銷售藥品;不得從事藥品宣傳或推銷活動。
  二、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學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消費者正確介紹藥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等,不得誇大藥品療效,不得將非藥品以藥品名義向消費者介紹和推薦。
  三、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時,必須設非藥品專售區域,將藥品與非藥品明顯隔離銷售,並設有明顯的非藥品區域標誌。非藥品銷售櫃組應標誌醒目,非藥品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不得將非藥品與藥品放在一個區域內銷售。
  四、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已明確需要憑醫生處方銷售的藥品,必須執行憑處方銷售的規定。
  五、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執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懸挂或向消費者發放未經審批或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廣告宣傳;不得銷售因嚴重虛假宣傳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在轄區內銷售的藥品。
  六、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必須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