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06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情況的通報
國土資通〔2007〕12號
根據《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3號令)的規定,部組織開展了2006年度全國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在部署各省(區、市)全面開展自查考核工作的基礎上,組織部有關事業單位分期分批對除西藏外的30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進行了全面抽查。為督促各地進一步改進工作,完善制度,切實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現將2006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情況通報如下:
一、考核基本情況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關於開展2006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91號)及《關於嚴格考核耕地佔補平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154號)要求,認真組織開展了本地區的考核工作,按時上報了考核結果。為增強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佔補平衡的統一性、真實性,充分體現考核的客觀、公正、公平,考核工作採取各地自查上報與部全面抽查相結合。經過反復研究,部將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標準作了進一步細化,按照資金落實、項目挂鉤、項目管理、項目驗收、補充耕地數量、質量、變更調查或登記、執行補充耕地方案等八個方面,對所有抽查項目進行統一評分,以便客觀反映各地建設用地項目耕地佔補平衡實際情況。
據上報數據,全國30個省(區、市,除西藏外)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列入2006年度考核範圍的建設用地項目共有13018個,涉及建設佔用耕地149419公頃,補充耕地149902公頃。部組織抽查各地建設用地項目共計1039個,抽查項目佔總數的比例為7.98%。從抽查項目的平均得分情況看,全國平均分為84.53分,有河南、湖南、重慶、河北、江蘇、上海、廣西、內蒙古、江西、山東、浙江、貴州、雲南、四川、安徽、遼寧、福建等17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平均分高於全國平均分;其餘13個省(區、市)平均分低於全國平均分。從各項標準的得分情況看,補充耕地數量方面工作較好,得分相對較高,質量方面和項目管理方面工作較差,得分相對較低。按照每個項目得分80分以上為合格計算,全國抽查合格的項目數量佔抽查總項目數量的比例,為80.17%,山東、江蘇、黑龍江、浙江、河南、湖南、福建、重慶、江西、遼寧、廣西、河北、上海、貴州、天津、四川、吉林、雲南、廣東、新疆、湖北等21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抽查合格率高於全國抽查總合格率,其餘9省(區、市)低於全國抽查總合格率。全國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抽查的總體情況和各省(區、市)抽查項目的具體情況見附件1和附件2。
二、抽查反映存在的問題
雖然各地在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方面加強管理,完善制度,積累了一些經驗和做法,但通過這次按建設用地項目全面考核,也反映出耕地佔補平衡工作以及考核工作存在一些問題:
(一)基礎工作不紮實。一些地方檯賬制度不完善,存在賬目信息不全,上下級之間以及臺賬與耕地儲備庫、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間不一致等問題;一些項目沒有實施挂鉤或挂鉤制度執行不到位;省內易地佔補指標缺少管理制度;變更調查與登記管理、資料檔案管理等基礎工作不紮實,缺少管理與協調機制。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與驗收有待進一步規範,許多地方面積較小的項目只有簡單的開墾合同或造地方案,驗收過程中存在驗收主體多樣,驗收標準、程序不一,驗收材料過於簡單,驗收不及時等問題;開墾費管理規定還需進一步明確,部分項目沒有耕地開墾費繳納憑證,資金來源、撥付去向與額度無法核實;補充耕地所需資金撥付不足、不及時,開墾費賬面資金餘額較大,少數地方還存在欠繳、截留、挪用耕地開墾費的問題。
(三)補充耕地質量不容忽視。許多地方補充耕地分佈在交通偏遠、不便耕作、農田生態系統脆弱或有生態障礙的地方,農田基本條件較差,耕地質量不高;不少地方還出現拋荒現象,補充的耕地普遍缺少後期管護。
(四)執行考核要求不嚴。一些地方沒有嚴格按照考核程序進行考核,據實確定並上報考核合格率。個別地方考核中遺漏或多列項目,造成實際考核範圍不準,或因沒有補充耕地方案、未查實施項目挂鉤,影響了考核的準確性和合格率。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為確保耕地佔補平衡落到實處,各地要結合自查和抽查的情況,尤其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切實加強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耕地佔補平衡作為《土地管理法》確定的一項保護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證耕地保有量不減少的一項有效措施。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認識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的重要意義,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中,嚴格審核補充耕地方案,落實耕地開墾費和挂鉤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及責任單位,確保建設用地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對未按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切實加強基礎工作
進一步健全補充耕地臺賬管理制度,加強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庫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儲備庫建設,認真解決省、市、縣三級在佔補平衡臺賬、指標使用分配、開發整理項目庫之間不銜接、不統一的問題。嚴格規範省域內易地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凡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研製建設臺賬管理信息系統。在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進行土地統計臺賬和圖件變更或登記,將補充耕地納入耕地保有量,對於優質耕地要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三)切實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收繳使用耕地開墾費、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挂鉤、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嚴格按項目規範管理、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佔補平衡、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等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制度。對於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幫助開展業務培訓,提高相關人員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切實保證耕地質量
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當達到項目設計確定的有關道路、渠係、林網和耕作層厚度及坡度等技術標準,並要通過項目驗收。對補充耕地質量不高的項目,要進一步加大投入,提高工程建設標準;有條件的地方,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應當利用被佔用耕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要加強新增耕地的後期管理和保護,落實責任人和資金,切實維護和提高補充耕地的質量。
根據以上工作要求,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要在部檢查組反饋意見基礎上,認真總結工作,查找問題,針對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一把手要切實負起整改責任,分管領導要親自抓,努力使本地區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今年年底前,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整改落實情況匯總上報部,同時要做好2007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的準備工作。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