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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8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關於加強農村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
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安全監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安全監管局:
  近年來,部分農村地區出現許多“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黑校車”從事接送中小學生、幼兒(以下簡稱“學生”)上下學的非法運營活動,這些車輛存在大量安全隱患,是近期農村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嚴重威脅著學生的人身安全。對此,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並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好這個問題。為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地區各類“黑校車”的查處和打擊力度,正確引導學生和家長抵制乘坐“黑校車”,切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農村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要從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堅持“地方負責,屬地管理”和“疏堵結合,防治並重”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到政府負責,部門協作,分工明確,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構建農村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二、強化政府責任,增進部門合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構建“政府主導、市場運營、管理規範”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結合當地情況,積極研究出臺扶持農村學生交通服務的政策和辦法,總結和推廣各地在校車管理方面好的做法與成功經驗,切實為廣大農村學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學公共交通工具,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同時,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與交通、工商、稅務等各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大對“黑校車”的整治力度。
  三、繼續做好校車排查和檢驗工作。2007年秋季開學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中小學幼兒園自有校車和租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車輛及駕駛人、行駛時間、行駛路線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必須見車見人,不留死角,並登記造冊,逐步建立學生上下學乘坐車輛動態監管機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小學幼兒園自有校車和租用接送學生上下學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記入校車檔案,凡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立即整改,否則禁止運行。
  四、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2007年秋季開學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結合實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和貫徹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對中小學幼兒園全體師生進行一次深入的交通安全教育。每所學校要採取宣傳畫、挂圖、卡片、講座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逐步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為習慣,尤其是要結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學生不乘坐“黑校車”,學校和家長不租用“黑校車”。
  五、切實落實農村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要進一步明確教育、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對農村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的監管責任,中小學幼兒園要有專人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並逐步探索建立幼兒和低年級學生校車教師跟車值班制度,跟車值班教師要負責清點學生人數,保障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安全,堅決杜絕因將學生遺忘在車內造成的惡性事故。中小學幼兒園購買或租用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機動車,必須檢驗合格,取得運營資質,集體接送學生的車輛統一由中小學幼兒園租用,不得租用外地機動車、個人機動車和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拼裝車、報廢車接送學生;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教育和資格審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駕駛人;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發的《關於實施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號)要求,研究制訂接送學生專用校車的統一標識或標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核發接送學生車輛標牌,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噴塗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標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路檢路查,堅決查處不合格的車輛運載學生上下學,查處超載、超速和酒後開車等違法行為;安全監管部門要將學生上下學乘坐校車的安全納入當地安全生産綜合監管範圍。
  六、嚴厲打擊農村地區非法運營接送學生的車輛。在2007年秋季開學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配合交通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集中開展一次打擊農村地區,特別是未經審批、非法舉辦的幼兒園租用非法運營接送學生的車輛的專項行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要加強對學生的日常管理,注意了解學生私自搭乘非法運營接送學生的車輛的情況,並在及時制止的同時,儘快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共同打擊非法運營接送學生的車輛,確保學生安全。
  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接到本通知後,務必將本通知傳達到各級教育、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每一所中小學幼兒園,抓緊貫徹落實本通知有關工作要求,並於9月30日前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各有關部局。
                             教育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