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的補充通知
文物博發〔200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2007年6月5日,我局公佈實施《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原《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同時廢止。為確保《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的順利執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印發前,各地文物商店所存已按《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審核並加蓋火漆印的文物,出境時一律按《文物出境審核標準》重新進行審核。
二、《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印發前,已為個人購買準備攜運出境並持有正式稅務發票的文物,出境時可按《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進行審核,時間截至2007年9月1日止。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