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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5日   來源: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7年第49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關稅〔2007〕61號),自2007年9月1日起,將食用鹽、其他鹽和純氯化鈉(稅號: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3%。
  對9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佈前已經按原稅率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食用鹽、其他鹽和純氯化鈉,准予退還多徵部分的稅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