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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6日   來源:商務部

商務部辦公廳、質檢總局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做好對臺小額貿易檢驗檢疫工作的通知

商臺字〔2007〕40號

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寧波、廈門、深圳商務主管部門,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進一步規範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以下簡稱對臺小額貿易)檢驗檢疫工作,促進兩岸經濟貿易交流與發展,依據《對外貿易法》、《國境衛生檢疫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食品衛生法》和《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小額貿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臺小額貿易是指在大陸沿海地區指定口岸經核準的對臺小額貿易公司與台灣地區公司或居民依照《小額貿易管理辦法》進行的貨物貿易。
  對臺小額貿易公司指按《小額貿易管理辦法》成立的專門從事對臺小額貿易的公司。
  台灣地區居民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台灣漁民證、身份證等身份證明的人員。
  二、對臺小額貿易公司經營權由經授權的大陸沿海省份及省內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向所在地檢驗檢疫等聯檢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未經批准的,不得從事對臺小額貿易。
  三、每個對臺小額貿易點原則上只設一家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如需在同一小額貿易點設立兩家或兩家以上對臺小額貿易公司,應經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商務部和質檢總局備案。
  四、對在商務部等部門確定的對臺小額貿易試點口岸進行的對臺小額貿易,不再設置船舶噸位和交易金額限制。
  五、對臺小額貿易公司應在指定口岸經營對臺小額貿易,不得跨點經營。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臨時在同一檢區內的其他小額貿易點經營,應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經小額貿易點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同意。對臺小額貿易公司不得委託沒有對臺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和個人經營對臺小額貿易。
  六、對臺小額貿易公司或其代理人應當依照大陸檢驗檢疫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採用電子數據或紙質形式報檢,接受檢驗檢疫。
  七、對臺小額貿易進口的貨物,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應原船退回。船員不得攜帶大陸規定禁止攜帶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
  八、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可免予辦理自理報檢單位登記備案,其從事報檢的人員可免於辦理報檢員資格。
  檢驗檢疫機構對小額貿易商品報檢採取便捷措施,設立專門報檢窗口,提供預約報檢服務,優先接受申報。
  九、對臺小額貿易商品涉及中國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以下稱CCC認證)範疇且符合免辦條件的,質檢總局授予當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免予辦理CCC認證手續的權限。
  十、進口鮮活産品實施檢驗檢疫限時放行制度,原則上24小時內放行,需經實驗室檢測的可適當延長。
  十一、對臺小額貿易公司違反檢驗檢疫規定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求刑事責任。
  十二、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對臺小額貿易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省市上一年度的對臺小額貿易情況總結報商務部、質檢總局和國臺辦。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試行,由商務部、質檢總局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對臺小額貿易其他事項繼續適用《小額貿易管理辦法》。
                            商務部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