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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2日   來源:勞動保障部網站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
促進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稱《就業促進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胡錦濤同志簽署第70號主席令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業促進法》的頒布,是繼剛剛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之後,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對於解決關係國計民生的就業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為做好《就業促進法》的宣傳工作,我們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宣傳提綱》,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及重點內容,做好《就業促進法》的宣傳普及工作。
  一、切實加強宣傳普及工作,使全社會進一步認識促進就業工作的重要性
  就業是民生之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我國是世界上人口和勞動力最多的國家,促進就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制定《就業促進法》,將促進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對於擴大就業、減少失業,提高就業質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認識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認識《就業促進法》的重要意義,大力宣傳《就業促進法》所確定的國家促進就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市場就業、平等就業和統籌就業的基本制度,宣傳國家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服務的措施,宣傳對就業困難群體援助的政策和措施,使與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促進就業工作進一步深入開展。
  二、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本系統人員學習《就業促進法》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認真組織本系統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就業服務、職業培訓鑒定、法制、勞動保障監察等機構以及基層勞動保障平臺的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就業促進法》,理解精神實質,把握重點內容,如促進就業的政府職責、政策支持、工作機制、就業援助、財政投入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的內容,為全面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做好思想認識、工作措施等各方面的準備。
  三、抓住機遇,大力宣傳,推動促進就業工作深入全面開展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圍繞《就業促進法》廣泛開展宣傳工作,運用多種宣傳手段和方法,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就業促進法》的闡釋工作,使《就業促進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深入人心,使全社會都更加了解就業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就業工作;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更加重視就業工作,並依法強化政府職責,推動就業工作有新的進展;使廣大群眾更加理解《就業促進法》的內容,並積極參與和配合《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和實施。總之,要使法律的規定真正轉化為推動工作的新動力,切實發揮促進勞動者就業的作用。
  各地在宣傳《就業促進法》活動中,要深入了解廣大群眾對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注意總結和把握宣傳過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經驗,及時研究出現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我部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宣傳提綱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稱《就業促進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業促進法》的頒布,是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對於促進勞動者就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就業促進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就業促進法》是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部重要法律。就業,不僅是每一位勞動者生存的經濟基礎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會、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基本條件,因此,就業是民生之本;促進就業,關係到億萬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會和諧發展、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礎,因此,促進就業是安國之策。就業問題歷來是各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核心問題之一。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格局將長期存在;就業的結構性矛盾越來越突出;新成長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經濟結構調整中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矛盾交織,使得就業問題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促進就業是我國長期的戰略任務,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把實現社會就業比較充分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通過法制化的手段確立國家推動經濟發展同擴大就業相協調,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現社會和諧穩定,是我國做好促進就業工作、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和重要內容。
  第二,《就業促進法》為我國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問題,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世界各國成功經驗,制定和實施了積極的就業政策,通過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減免稅費等措施,積極扶持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通過定額稅收減免、優惠貸款等措施,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措施,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幫助困難人員實現就業。2003年以來,通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在經濟發展中實現了新增就業的不斷擴大,並基本解決了體制轉軌過程中出現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有力保持了就業局勢穩定,有效維護了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促進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就業促進法》將經過實踐檢驗的積極的就業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規範,使促進就業的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制度化,使促進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和資金投入法制化,有利於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保障我國積極的就業政策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
  第三,《就業促進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立法是世界各國促進就業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在我國《憲法》和《勞動法》中都對促進就業作了原則規定,對促進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解決我國長期、艱巨而複雜的就業問題,不僅需要有綜合大法的原則性要求,更需要專門的有具體規定的就業促進立法。特別是隨著我國城鎮化、工業化、市場化和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就業工作、勞動關係工作、社會保障工作都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亟需形成健全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使整個勞動保障工作儘快走上法制化軌道。《就業促進法》是我國就業領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頒佈施行,標誌著我國在建設以《憲法》為依據、以《勞動法》為基礎、以《就業促進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為主幹、以相關法律法規為配套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方面,又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二、確立就業工作的方針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實現社會就業比較充分的目標,必須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就業方針。《就業促進法》在法律中進一步確立了這一就業方針,一是明確“勞動者自主擇業”,充分調動勞動者就業的主動性和能動性,促進他們發揮就業潛能和提高職業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儘快實現就業。二是明確“市場調節就業”,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在促進就業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市場職業供求信息,引導勞動者合理流動和就業;通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和勞動者自主擇業,實現供求雙方相互選擇;通過市場工資價位信息,調節勞動力的供求。三是明確“政府促進就業”,充分發揮政府在促進就業中的重要職責,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産業結構,實施積極就業政策,擴大就業機會;通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維護公平就業;通過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和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創造就業條件;通過提供就業援助,幫助困難群體就業,等等。
  三、明確政府促進就業的職責
  就業問題關係到所有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促進就業和治理失業是政府的重要職責,這不僅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也是世界各國政府執政的重要目標,在我國,更是各級政府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就業促進法》對政府在促進就業中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八個方面:
  一是建立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二是制定實施有利於就業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産業結構,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産業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等各項經濟和社會政策,多渠道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三是推進公平就業。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
  四是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勞動力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匹配;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幫助。
  五是大力開展職業培訓。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並通過制定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鼓勵和支持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以及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和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等措施,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六是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實現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七是開展就業和失業調查統計工作。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公佈調查統計結果,以加強就業的基礎管理工作。
  八是發揮社會各方面促進就業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用人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的作用。
  四、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
  我國的就業任務十分繁重,就業群體多種多樣,促進就業工作涉及社會方方面面,需要多個部門齊抓共管。為了加強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國務院建立了由十幾個成員單位組成的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各地也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機制,對合力推進就業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就業促進法》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通過法律形式進一步明確了這一協調機制的工作任務和作用。
  一是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並明確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五、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體系
  為了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就業促進法》將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積極的就業政策上升為法律規範,並按照促進就業的工作要求,規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內容。包括十個方面:
  一是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産業政策。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統籌協調産業政策與就業政策。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興辦産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産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崗位。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二是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明確規定國家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明確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和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具體包括: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同時,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是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明確規定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並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五是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六是實行區域統籌的就業政策。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七是實行群體統籌的就業政策。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當前,要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大學生、復轉軍人、殘疾人、農民工等群體的就業工作。
  八是實行有利於靈活就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九是實行就業援助制度。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幫助。
  十是實行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進就業的功能,並要求加強對大規模失業的預防、調節和控制。
  六、維護公平就業
  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反對就業歧視,《就業促進法》對公平就業作出了規定,包括八個方面:
  一是明確政府維護公平就業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並制定政策和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二是規範用人單位和職業仲介機構的行為。在人力資源市場中,用人單位和職業仲介機構的行為,往往影響和決定著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和就業權利的實現。依法規範他們的行為,對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至關重要。因此,《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仲介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三是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同時,對用人單位錄用的勞動合同內容作了法律規定。
  四是保障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五是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六是保障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同時對其不能從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
  七是保障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八是規定了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時的法律救濟途徑。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
  《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政府應當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發展人力資源市場。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發展人力資源市場方面的職責。其一,要求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其二,要求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佈制度,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其三,要求對職業仲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其四,要求加強對職業仲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按照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公共就業服務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發展公共就業服務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對促進勞動力供求均衡、建立靈活有效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求職人員,特別是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具有重要作用。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並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發展方向,《就業促進法》明確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性質和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就業服務,包括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佈,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以及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就業促進法》在明確公共就業服務職責的同時,還規定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從而明確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保障。為了區別經營性服務,還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三是規範對職業仲介機構的管理。《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設立職業仲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仲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仲介活動。同時,《就業促進法》還明確了設立職業仲介機構的條件,規定了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原則、職業仲介機構的禁止性行為。法律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仲介機構。違反本法相關規定,非法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八、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開展職業培訓
  《就業促進法》明確了國家、企業、勞動者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教育和培訓中的職責及作用,通過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以適應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從而促進其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的總方針。
  二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方面的職責。包括六個方面:其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其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其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産業發展方向,鼓勵、指導企業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其四,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其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其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三是規定了企業在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方面的職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提取或未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四是規定了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在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方面的職責。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與企業密切聯絡,實行産教結合,為經濟建設服務,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五是按照《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中對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規定,並針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了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九、實施就業援助
  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的就業援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工作之一,充分體現國家政府對就業困難人員的關懷。《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就業援助的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二是明確了就業援助的措施。其一,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其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其三,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社區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其四,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並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三是特別規定了對城市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同時規定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援助中的具體職責。
  四是規定了對就業壓力大的特定地區的扶持。國家鼓勵資源開採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産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