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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8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
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稅函〔2007〕9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自2001年10月份起,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一些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規定,增值稅各項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為了在加強管理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稅服務,經研究,稅務總局決定下放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區縣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請的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要嚴格審核,根據企業生産經營和産品銷售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既要控制發票數量以利於加強管理,又要保證納稅人生産經營的正常需要。
  三、區縣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從加強發票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要求出發,採取有效措施,合理簡化程序、辦理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手續。
  四、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和手續簡化後,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通過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發票交叉稽核、異常發票檢查以及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實加強徵管,做好增值稅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