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保險營銷團隊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07〕93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仲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保險營銷團隊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現就保險公司保險營銷員、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營銷人員(以下統稱為“保險營銷人員”)團隊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法》以及有關規定制訂和完善保險營銷人員的管理辦法,加強公司內部監督、檢查力度;不得委託無《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保險營銷員展業證》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保險營銷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二、完善團隊管理制度
(一)公司應當明確被增員人員的標準、條件、培訓方案、計劃和業績考核標準,不得僅以增員數量提供物質或者現金獎勵。
(二)公司有關管理制度應明確保險營銷人員可以只做業務,不增員和管理保險營銷團隊,且不得在計酬制度中有歧視性規定。
(三)公司應當與每一個招聘的保險營銷人員簽署書面委託協議。公司不得接受未簽署委託協議的任何人的保險業務,不得向其支付保險手續費或類似費用。公司應對委託協議妥善保管。
(四)公司應對增員保險營銷人員的人員予以授權,被授權增員的人員應當是與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正式保險營銷員,並且沒有投訴、誤導等不良記錄。
三、規範增員管理
(一)不得誇大誤導佣金收入或者手續費收入;
(二)不得發佈宣傳保險營銷人員佣金或者手續費的廣告;
(三)不得以購買保險産品,交納入司費用作為成為保險營銷人員的必要條件。
被增員人員自願購買保險産品的,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相關權利,包括知情權、猶豫期內撤單、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等權利。
四、規範押金管理制度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以保障保險單證、保險費或客戶資金安全為目的向保險營銷人員收取押金的,應當徵得保險營銷人員的書面同意,並在與保險營銷人員簽訂的委託協議中約定押金金額,明確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還時間與退還條件,不得因約定以外其他理由扣減押金。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公司應當向保險營銷人員出具押金收據,加蓋公司印章,並在公司財務系統中單獨核算與管理。
五、維護保險營銷人員計酬制度的知情權
公司應當提供給每個保險營銷人員完整的計酬制度。公司修改計酬制度時,應當及時告知保險營銷人員有關調整情況。
六、落實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
公司應當保證保險營銷人員完成不少於80小時的崗前培訓,每年接受累計不少於36小時的後續教育,並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七、建立健全保險營銷人員的管理檔案
公司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登記保險營銷人員的個人基本資料、培訓教育情況、業務情況、獎懲情況等內容。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