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印發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規定》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7〕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報告質量和效率,做好新的《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實施工作,我部在原1991年頒布的《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改並制定本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信息報告制度,提高信息報告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是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應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範、分級管理和準確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統籌規劃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的建設,規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範圍、內容和方式,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報告網絡系統建設,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任務,對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第五條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負責建立國家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網絡平臺,建立國家衛生監督信息數據庫;負責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業務管理和培訓指導;負責全國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報告和反饋;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數據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業務管理和培訓指導;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報告和反饋;負責本級信息報告網絡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數據安全。
第三章 報告制度
第六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為衛生監督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依據職能分工和管轄範圍,承擔相應衛生監督信息報告任務。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確定專職報告管理員,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審核、上報工作。
衛生監督人員為衛生監督信息的報告人,負責相關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錄入工作。
第七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範圍和內容由衛生部提出,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後實施。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監督工作需要可調整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內容。
第八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採用網絡報告方式。衛生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報告人登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將採集的信息按要求錄入系統,由報告管理員進行審核校驗,經核實無誤後由報告單位負責人審核上報。
第十條 報告衛生監督個案信息時,報告人應在該信息産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報告。其他衛生監督信息的報告,按照衛生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統計年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條 發現已報衛生監督信息存在重復、差錯時,報告單位應及時修報。發現漏報的,應及時補報。
第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職業病等相關信息的報告,按照衛生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料利用和保存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衛生監督報告信息,建立衛生監督信息定期分析通報制度。
衛生監督信息的發佈按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將衛生監督信息分析結果向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下一級衛生監督機構反饋。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將衛生監督信息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檔案管理。涉及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的原始資料由責任報告單位負責保管,保存期限為3年。衛生監督信息數據庫要按規定妥善管理,定期備份和維護。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級信息報告系統用戶權限的維護,制定相應的制度,加強對信息報告系統的賬戶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信息報告系統使用人員未經許可,不得轉讓或洩露信息報告系統操作賬號和密碼。發現賬號、密碼已洩露或被盜用時,應立即採取措施,更改密碼,同時向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衛生監督信息查詢、使用制度。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擴大系統使用的範圍和權限。
第二十條 涉及列入保密範圍的衛生監督信息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同級衛生監督機構和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進行考核評估,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現的問題應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制定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對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進行檢查,並將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情況納入對衛生監督人員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資料。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的領導,將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建設納入衛生信息化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充實力量,建立規範合理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設置專門部門負責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配備開展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所需的人員和設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培訓工作,提高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水平,提高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當根據本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民航、鐵路、部隊等部門的衛生監督信息報告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衛生部原發佈的《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衛監發〔91〕第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