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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0日   來源:勞動保障部網站

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
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的要求,為了適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需要,保障參保兒童的基本用藥需求,我部在組織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4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進行了修訂。現印發各地,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此次《藥品目錄》修訂,主要是考慮兒童用藥的特殊性,重點保障參保兒童住院和門診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修訂的內容包括:一是增補了部分兒童臨床診療必需的藥品品種;二是對《藥品目錄》的凡例進行了補充;三是修訂了部分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新增的藥品品種全部按照乙類藥品進行管理。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原則上參照《藥品目錄》及此次新增藥品品種執行。各省、區、市可直接將國家增補的兒童用藥品種轉發試點城市執行,也可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適當進行兒童用藥的調整,調整的數量控制在此次國家增補的兒童用藥總數的15%以內。各省、區、市調整的藥品品種要報我部審核。
  三、試點城市要嚴格執行本省的《藥品目錄》和國家新增的兒童用藥品種,不得調整或另行增補。試點城市可根據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水平,合理確定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
  四、對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兒童治療性醫院製劑,試點城市要在充分徵求衛生、中醫藥、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及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兒童製劑品種,明確支付辦法,並納入定點協議管理的範圍。
  五、各地要做好《藥品目錄》修訂後在使用管理上的銜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要落實對定點醫療機構的“三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備藥率、使用率及自費藥品費用佔參保人員藥品總費用的比例)控制指標,要將相關部門制定的臨床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範等技術標準納入定點協議管理的範圍,促進合理用藥,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用藥需求,控制藥品費用不合理支出,提高醫療保險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各省、區、市要加強對藥品目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我部。
  附件:1.《藥品目錄》兒童用藥增補品種(西藥部分)
     2.《藥品目錄》兒童用藥增補品種(中成藥部分)
     3.對《藥品目錄》凡例的補充及對部分藥品限定支付範圍的修訂説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藥品目錄》兒童用藥增補品種(西藥部分)

分    類

編號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劑  型

備  注

1抗微生物藥物

 

 

 

 

1.5抗病毒藥

 

 

 

 

 

1.5.4蛋白酶抑製劑

 

 

 

 

 

 

 

 

 

E01

金剛乙胺

Rimantadine

口服常釋劑型

顆粒劑

口服液體劑

 

3解熱鎮痛及非甾體抗炎藥

 

 

 

 

3.1解熱鎮痛及非甾體抗炎藥

 

 

 

 

 

 

 

 

 

E02

阿苯

Aspirin and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釋劑型  

 

 

 

 

 

 

 

E03

賴氨匹林

Lysine Acetylsalicylate

注射劑

 

7營養治療藥

 

 

 

 

7.1腸外營養藥

 

 

 

 

 

7.1.1氨基酸類

 

 

 

 

 

 

 

 

 

E04

復方氨基酸(19AA-I)

Compound Amino Acid(19AA-I)

注射劑

限配合腸外營養用

8激素及調節內分泌功能藥

 

 

 

 

8.8其他激素及調節內分泌功能藥

 

 

 

 

 

 

 

 

 

E05

高血糖素

Glucagon

注射劑

 

9調節免疫功能藥

 

 

 

 

9.2生物反應調節藥

 

 

 

 

 

 

 

 

 

E06

靜脈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Immunoglobulin

注射劑   

限川崎病

12神經系統用藥物

 

 

 

 

12.5中樞興奮藥

 

 

 

 

 

 

 

 

 

E07

哌甲酯

Methylphenidate

緩釋控釋劑型

 

 

12.3抗癲癇藥

 

 

 

 

 

 

 

 

 

E08

奧卡西平

Oxcarbazepine

口服常釋劑型

 

 

 

 

 

 

 

E09

拉莫三嗪

Lamotrigine

口服常釋劑型

 

14呼吸系統藥物

 

 

 

 

14.3平喘藥

 

 

 

 

 

 

 

 

 

E10

布地奈德福莫特羅

Budesonide and Formoterol

吸入劑

 

 

14.4其他

 

 

 

 

 

 

 

 

 

E11

動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質

 

注射劑

◇;限新生兒使用

15消化系統藥物

 

 

 

 

15.4 瀉藥、止瀉藥

 

 

 

 

 

15.4.2止瀉藥

 

 

 

 

 

 

 

 

 

E12

消旋卡多曲

Racecadotril

顆粒劑

 

16循環系統藥物

 

 

 

 

16.1強心藥

 

 

 

 

 

16.1.1洋地黃類

 

 

 

 

 

 

 

 

 

E13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劑

 

附件2

《藥品目錄》兒童用藥增補品種(中成藥部分)

分    類

編號

藥品名稱

備  注

1 內科用藥

 

 

 

 

 

 

 

1.1解表劑

 

 

 

 

 

 

 

1.1.2辛涼解表劑

 

 

 

 

 

 

 

 

E01

小兒熱速清顆粒(口服液)

 

 

 

 

 

E02

五粒回春丸

 

 

 

1.1.3表裏雙解劑

 

 

 

 

 

 

 

 

E03

小兒雙清顆粒

 

 

 

 

 

E04

小兒柴桂退熱顆粒(口服液)

 

 

1.3清熱劑

 

 

 

 

 

 

 

1.3.1清熱瀉火劑

 

 

 

 

 

 

 

 

E05

小兒導赤片

 

 

 

1.3.2清熱解毒劑

 

 

 

 

 

 

 

 

E06

小兒化毒散

 

 

 

 

 

E07

小兒咽扁顆粒

 

 

 

1.3.4清臟腑熱劑

 

 

 

 

 

 

 

1.3.4.4清利腸胃濕熱劑

 

 

 

 

 

 

 

E08

小兒瀉速停顆粒

 

 

 

 

 

E09

小兒腸胃康顆粒

 

 

1.4溫裏劑

 

 

 

 

 

 

 

1.4.1溫中散寒劑

 

 

 

 

 

 

 

1.4.1.1溫中散寒

 

 

 

 

 

 

 

E10

小兒腹瀉貼

 

 

1.5化痰、止咳、平喘劑

 

 

 

 

 

 

 

1.5.3清熱化痰劑

 

 

 

 

 

 

 

 

E11

金振口服液

 

 

 

 

 

E12

小兒消積止咳口服液

 

 

 

 

 

E13

小兒金丹片

 

 

 

1.5.4潤肺化痰劑

 

 

 

 

 

 

 

 

E14

小兒清熱止咳口服液

 

 

 

1.5.5平喘劑

 

 

 

 

 

 

 

 

E15

小兒肺咳顆粒

 

 

1.8扶正劑

 

 

 

 

 

 

 

1.8.1補氣劑

 

 

 

 

 

 

 

1.8.1.2健脾和胃

 

 

 

 

 

 

 

E16

醒脾養兒顆粒

 

 

 

1.8.2養血劑

 

 

 

 

 

 

 

 

E17

小兒生血糖漿

 

 

1.13消導劑

 

 

 

 

 

 

 

 

 

E18

王氏保赤丸

 

 

 

 

 

E19

小兒化食丸

 

 

 

 

 

E20

一捻金[指:散劑](膠囊)

 

 

1.14.2平肝熄風

 

 

 

 

 

 

 

 

 

E21

牛黃抱龍丸

 

 

 

 

 

E22

靜靈口服液

 

8 皮膚科用藥

 

 

 

 

 

 

 

 

 

 

E23

荊膚止癢顆粒

 

附件3

對《藥品目錄》凡例的補充及對部分藥品
限定支付範圍的修訂説明

  一、對《藥品目錄》凡例的補充説明
  1.西藥通用名稱中表達化學成分的部分與《藥品目錄》中的名稱一致且劑型相同,同時有“兒童”、“小兒”、“嬰幼兒”、“兒童用”、“小兒用”或“嬰幼兒用”作為藥品名稱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兒童使用時支付。
  2.西藥通用名稱中表達化學成分的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必須為口服劑型)一致,且法定説明書中明確適用於兒童的,其劑型為能夠提高兒童用藥順應性的口服液體劑型、顆粒劑、口服散劑、栓劑、滴鼻劑的,可以限定在兒童使用時支付。
  3.《藥品目錄》凡例中標注的口服液體劑型中含幹糖漿劑及幹混懸劑。
  4.西藥部分第E11號“動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質”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劑、豬肺磷脂等從動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質。
  5.此次兒童用藥增補品種,除標注有特殊限定支付範圍規定外,其餘的藥品均限在兒童使用時支付。
  二、對《藥品目錄》部分藥品限定支付範圍的修訂説明
  西藥第283號“重組人生長激素”原限定支付範圍調整為“限兒童生長激素缺乏症及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