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7年第55號
為規範海關對來往粵港澳公路車輛的監管,進一步明確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企業及其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8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在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的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屬於海關監管對象,車輛運營人對其負有保管義務,有責任保證車輛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履行海關手續,承擔繳納稅款責任。
二、對於在境外滅失的香港籍、澳門籍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如有合法證明材料證實有關車輛已履行正常手續出境,並在境外滅失,可視為正常脫離海關監管。海關可為其辦理登出手續,無需補納稅款和提供進口許可證件。
三、對於因不可抗力在境內滅失的來往粵港澳的香港籍、澳門籍公路貨運車輛,海關可憑事發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為其辦理登出備案等手續;對於被法院判決沒收,拍賣款項上繳國庫的,海關可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登出備案等手續;對於其他在境內滅失的,不免除車輛運營人辦理海關手續、繳納稅款、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的責任。
四、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構成走私、違規行為的,由海關依法追究責任。
五、來往粵港澳公路客運車輛比照本公告辦理。來往粵港澳公路客運車輛涉及法律責任問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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