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
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建科〔2007〕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財政廳(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財務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高耗能的問題日益突出。據統計,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年耗電量約佔全國城鎮總耗電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電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是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同類建築的1.5~2倍,做好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節能管理工作,對實現“十一五”建築節能規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7〕1號)文件精神,全面推進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利用效率為目標,新建建築要堅持遵循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在建設的全過程中注重資源節約和保護環境,嚴格執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建築要加強用能管理,以制度建設為重點,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完善節能管理體系,培育和規範建築節能服務體系,形成政府監管、市場引導的推進模式,建立促進節能的長效機制,穩步推進。
(二)工作目標。“十一五”期間,建立健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確保新建建築全面執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建立和完善能效測評、用能標準、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用能定額、節能服務等各項制度,促進既有高耗能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運行和改造。爭取“十一五”期末,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總能耗下降20%,節約1100~1500萬噸標準煤。
今明兩年工作重點是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比較集中的省市,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開展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工作。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用能標準、能耗定額和超定額加價、節能服務等制度,並逐步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二、嚴格執行節能標準,抓好新建建築節能
(三)進一步明確建築方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建設活動,要堅持科學發展觀,立足國情,既要保證質量安全,又要強調使用功能與經濟實用,特別是要考慮運營過程中消耗能源資源的成本,既要考慮建築外觀效果,又要強調建築結構、設備的節能及環保要求,要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杜絕盲目攀比,浪費投資的現象。
(四)強化執行節能標準的全過程監管。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建設的全過程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在規劃立項階段,把能耗標準作為建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項目核準和備案的強制性門檻。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項目建成後,必須進行建築能效專項測評,達不到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五)落實項目建設各方主體責任。建設單位要按照相應的建築節能要求委託工程項目的建築設計。竣工驗收應包括查驗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要在審查報告中單列建築節能專項審查內容,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要嚴格落實設計文件中的各項節能措施,確保質量。
三、加強節能運行與改造,提高既有建築能源利用效率
(六)開展建立節能監管體系相關工作。今明兩年,國家支持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比較集中的省市開展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建築面積、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年度能耗總量等基本信息的調查統計,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對能耗統計或能源審計結果的公示,對重點城市中重點建築進行建立能耗檢測平臺試點等。各地要按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附件),認真組織實施。
(七)提高運行節能管理水平。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業主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要設立專門的能源管理崗位,聘任具有節能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過規範用能行為、優化系統運行、安設調節裝置、完善運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實降低運行能耗。各地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監督檢查運行節能管理工作情況,並監測節能效果。
(八)開展節能改造。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以委託專業的能源服務機構對節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進行科學論證,並採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組織實施。在改造時應同步考慮採用可再生能源。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其改造過程中進行監督與管理,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協助。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大型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的,當地建設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九)加強制度建設。國家將制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管理辦法和《建築能耗數據採集標準》、《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審計導則》等,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抓好落實。在示範省市取得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能耗監測情況及能源審計結果,研究制定重點用能單位的用能標準與用能定額,逐步建立超定額加價制度。
(十)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導向與監督作用,大力宣傳開展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對示範省市的管理模式、技術應用、制度建設等成功經驗要積極宣傳,擴大影響,努力營造有利於促進建築節能的社會氛圍。
四、完善各項配套措施,保障節能管理工作的落實
(十一)完善經濟激勵政策。按照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重點節能工程、節能新機制的推廣、節能管理能力建設等。中央財政將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節能監管體系,推進節能運行與節能改造。地方財政也應切實加強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的支持。
(十二)加強技術産品保障。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産品的開發、集成和推廣應用示範,組織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優先支持科技含量高、經濟性好、節能效果顯著、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設備産品及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快淘汰落後的技術、産品。
(十三)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儘快制訂本轄區內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實施方案。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形成協調配合、運行順暢的工作機制,統一部署落實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和分工。
(十四)強化考核評價管理。各地要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的獎懲考核機制,要把節能量納入本地單位GDP能耗降低的考核目標體系,將節能管理目標及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管理機構及人員工作的績效考核內容。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將作為全國建築節能專項檢查專項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附件: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
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為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運行節能監管體系,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逐步建立起全國聯網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對全國重點城市重點建築能耗進行實時監測,並通過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用能定額和超定額加價等制度,促使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提高節能運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築節能服務市場,為高能耗建築的進一步節能改造準備條件。
二、主要工作內容
1、能耗監測。對高耗能重點建築安裝分項計量裝置,通過遠程傳輸等手段及時採集分析能耗數據,實現對重點城市、重點建築能耗的實時動態監測;對能耗統計、能源審計等基本信息實現全國聯網,進行匯總分析。
2、能耗統計。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基本情況、能源消耗(電、水、燃氣、熱量)分季度、年度的調查統計與分析。
3、能源審計。根據能耗統計結果,選取各類型建築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築,或部分具有標桿作用的低能耗建築進行能源審計。
4、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網站以及本地主流媒體對能耗統計結果和能源審計結果進行公示。
5、制度建設。制訂本轄區能效公示辦法;制訂本轄區能耗調查與能源審計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研究能耗定額標準與用能系統運行標準,逐步建立超定額加價制度;研究探索市場化推進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的機制。
三、中央財政支持的組織實施
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建節能監管體系。地方財政也應積極支持節能監管體系的建立與運營。
(一)根據各地工作進展,2007年,北京、天津、深圳三個城市率先建立動態監測平臺,中央財政給予適當支持;2007年支持示範省市開展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工作。
(二)從2008年開始,中央財政支持北京、天津和深圳三個城市完善動態能耗監測平臺,並根據能耗監測平臺運行情況、各地工作進展,支持其他具備條件的城市建立能耗監測平臺;在起步階段,繼續支持示範省市開展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工作,並逐步建立起用能定額和超定額加價制度。
(三)中央財政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使用等按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2007年中央財政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07年11月10日。
四、工作計劃安排
2007年開始在大型公共建築較為集中且具備一定工作基礎的省市開展國家機關辦公建築與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示範。2007年示範範圍包括: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陜西15個省(自治區)本級及其省會城市。在經過示範取得經驗後,2008年開始擴大示範範圍,在全國逐步推開。
(一)建立能耗監測平臺
1、2007年底,北京、天津和深圳三個城市要完成至少20%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安裝,並實現實時動態監測。
2、2008年採暖期開始前,北方採暖地區示範省市需完成改造區域內鍋爐房、換熱站的熱計量裝置安裝。年底前,北京、天津、深圳三個城市要完成重點建築的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安裝,其他省市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推廣。到2010年年底完成大多數重點建築的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安裝,搭建起全國聯網的城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
(二)能耗統計
示範省市應根據《建築能耗統計報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號)、《建築能耗數據採集標準》要求進行能耗統計,並確定重點用能建築。
1、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能耗基本信息普查;
2、2008年開始根據能源分類計量和用電分項計量實施情況,按季進行能耗統計。
(三)能源審計
示範省市應按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審計導則》(另發)規定方法進行能源審計。
1、2007年11月底前審計不少於當年能效公示要求的各類建築棟數;
2、2008年開始每年在各類型建築單位面積能耗排名前50%的建築中選取審計對象進行審計,對能效高的典型建築按類型各選取不少於3棟作為標竿建築進行審計。
(四)能效公示
1、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實現建築基本能耗信息和審計結果的公示:(1)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示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完成20個省直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能效公示;示範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應完成10個市直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能效公示;(2)商業性大型公共建築。四個直轄市和深圳市應完成至少20個商業性大型公共建築(賓館、商場、寫字樓)的能效公示;示範的省會城市、其他計劃單列市應完成至少10個商業性大型公共建築的能效公示;(3)高等院校。除海南省之外的示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不少於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2、2008年開始逐步增加分項能耗指標、綜合能效排名、合理參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內容,每年對各類型建築單位面積能耗排名前20%的建築進行公示,對能效高的建築按類型各選取3個作為標竿建築進行公示。
(五)制度建設工作安排
1、各示範省、自治區、自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應于2007年11月底前制定本轄區的能效公示管理辦法;
2、示範省市應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建築能耗數據採集標準》、《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審計導則》在本轄區的實施細則,本轄區能耗調查與審計管理辦法;同步推進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的建立,能耗定額標準與用能系統運行標準的研究,超定額加價制度的建立。
五、工作目標考核
(一)國家考核。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運行節能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納入全國建築節能專項檢查的考核範圍,建設部、財政部將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二)地方考核。各地應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量考核機制,並納入本地單位GDP能耗下降的考核目標體系。
六、實施機構及保障措施
(一)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對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的財政支持。建設部負責節能監管體系的建設、運營及管理,確保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取得實效。各省(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省(市)屬大專院校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省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市轄區範圍內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由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建立節能監管體系,要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把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制度的建立與地方各行業部門的單位GDP能耗下降分解指標任務結合,統一部署落實各部門責任。
(三)各示範省市應充分發揮現有建築節能管理、工程質量監管等機構的作用,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和運行的具體管理工作。
(四)建立節能監管體系,要充分依託具有較強科研實力、設置相關專業的大專院校及相關實踐經驗豐富的建築科研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等,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能耗監測平臺建設、能耗統計、能源審計等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五)全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設在建設部信息中心,負責各地能耗監測平臺能耗數據信息的統一管理工作。各省市應充分發揮現有的建設信息機構的作用,負責能耗建設平臺的具體管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及教育部直屬大專院校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及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附表:工作時間安排表
附表:
工作時間安排表
各項內容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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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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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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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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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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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和深圳市三個城市要完成至少20%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安裝,並實現實時動態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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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採暖期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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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改造區域內鍋爐房、換熱站熱計量裝置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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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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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數據庫建設;北京、天津和深圳市三個城市要完成重點建築的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安裝,其他省市根據試點情況,依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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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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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大多數重點建築的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安裝,搭建起全國聯網的城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實現對全國大多數重點建築實現動態能耗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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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
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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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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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基本信息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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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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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根據能源分類計量和用電分項計量實施情況,按季、年對能源分類計量和用電分項計量數據進行採集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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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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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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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不少於能效公示要求的各類別建築項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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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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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對各類型建築單位面積能耗排名前50%的建築進行審計,對能效高的建築按類型各選取不少於3棟作為標竿建築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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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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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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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示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完成20個省直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能效公示;示範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應完成10個市直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能效公示;(2)商業性大型公共建築。四個直轄市和深圳市應完成至少20個商業性大型公共建築(賓館、商場、寫字樓)的能效公示;示範的省會城市、其他計劃單列市應完成至少10個商業性大型公共建築的能效公示;(3)高等院校。除海南省之外的示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不少於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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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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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分項能耗指標、綜合能效排名的公示,每年對各類型建築單位面積能耗排名前20%的建築進行公示,對能效高的建築按類型各選取3個作為標竿建築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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