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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5日   來源: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7年第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8月6日發佈2003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徵收反傾銷稅。其中,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OJI Paper Co., 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5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相關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後,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係方的請求並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後,決定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向商務部遞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公司主張反傾銷措施實施後其傾銷幅度已經降低,請求對適用於該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按照《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十一條的要求將有關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請人。原申請人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了評論意見。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提出申請的時間、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被調查産品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發生變化和傾銷幅度已經降低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要求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補充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了相關材料。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開始對適用於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所生産被調查産品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調查産品
  産品名稱:銅版紙
  英文名稱: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稱Coated Woodfree
  稅則號: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被調查産品的種類、克重範圍、具體描述和主要用途與原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産品一致。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範圍
  (一)調查期: 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二)復審範圍:申請人被調查産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
  三、復審程序
  (一)利害關係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問卷髮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係方。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髮送之日後的37日內按問卷規定的要求提交。
  (三)聽證會
  利害關係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四)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四、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絡方式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 話:86—10—65198439,65198924
  傳 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