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07年調整北京市企業退休、退職、退養等
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7〕188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有關要求,現將2007年調整企業(含: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非企業單位)退休、退職、退養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及按月領取生活費的佔地農轉工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675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592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527元。
二、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包括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按月領取的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費,以及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及各項現行規定的價格補貼、生活補貼。
三、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單位,所需費用在統籌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