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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5日   來源:建設部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
市政工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建質〔2007〕25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我們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事故等級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報告
  (一)施工單位事故報告要求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二)建設主管部門事故報告要求
  1、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1)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2)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3)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事故調查
  (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授權或委託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1、核實事故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參與項目建設活動各方主體履行職責的情況;
  2、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認定事故的性質,明確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在事故中的責任;
  4、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5、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二)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四、事故處理
  (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的批復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相關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權限不屬本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後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結案批復、本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轉送有權限的建設主管部門。
  (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降低安全生産條件導致事故發生的施工單位給予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的處罰;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註冊執業資格人員給予罰款、停止執業或吊銷其註冊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
  五、事故統計
  (一)建設主管部門除按上述規定上報生産安全事故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一般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通過《建設系統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快報系統》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二)對於經調查認定為非生産安全事故的,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事故性質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
  六、其他要求
  事故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設區的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派員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有關情況。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應派員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有關情況。
  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派員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有關情況。
  七、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