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7年第8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11月22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于2007年8月8日發佈初裁公告,認定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甲乙酮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裁決定後,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終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終裁決定,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甲乙酮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徵收反傾銷稅。
對該被調查産品和調查範圍描述如下:
被調查産品名稱: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稱為Methyl Ethyl Ketone(簡稱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種有機溶劑,用於煉油、染料、塗料、香料、粘合劑、醫藥、電子元件清洗、磁記錄材料、合成革等行業,還可用於製備某些抗氧劑、硫化促進劑及硝化纖維素、醋酸纖維素、聚氨脂樹脂、乙烯樹脂、丙烯樹脂、醇酸樹脂、酚醛樹脂、油墨等。
調查範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東燃化學株式會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7.3%
2.丸善石油化學株式會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
台灣地區公司 25.0%
新加坡公司 17.0%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7年11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07年8月9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含公告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補徵。
對初裁決定公告執行之日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於上述國家(地區)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07年11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關於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
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6年11月22日發佈2006年第92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07年8月8日發佈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裁公告後,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和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終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公告立案
2006年10月8日,中國石油撫順石油化工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石化分公司、新疆獨山子天利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泰州石油化工總廠代表國內産業向調查機關正式提交了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
調查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産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調查機關於2006年11月22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就收到國內甲乙酮産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分別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駐華大使館;對涉案的台灣地區,調查機關通過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向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單獨關稅區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進行了通知。
2006年11月22日,調查機關發佈立案公告。立案公告當日,調查機關約見了日本、新加坡駐華大使館官員,向其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申請書(公開版)以及應訴登記參考表格等文件,請其協助告知其國內相關出口商和生産商;對涉案的台灣地區,調查機關通過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向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單獨關稅區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進行了通知。同日,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及列明的國外生産商。
(二)初步調查
1.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登記應訴
根據公告要求,自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的登記應訴期內,日本東燃化學株式會社(以下稱東燃公司)、日本丸善石油化學株式會社(以下稱丸善公司)、日本出光興産株式會社、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
(2)發放問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12月13日,調查機關向已知的、報名應訴的生産商和出口商發出了反傾銷調查問卷,並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東燃公司和丸善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適當的延期。截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收到東燃公司、丸善公司共2家生産商及東燃公司的4家貿易商的答卷。日本出光興産株式會社、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沒有遞交答卷。
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遞交的答捲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及需要解釋的內容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有關應訴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問卷的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答捲進行了審查並在初裁決定中予以考慮。
(3)聽取利害關係方的意見
在案件調查期間,調查機關應約會見了東燃公司代表,聽取了其對本案調查的陳述和意見;部分利害關係方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書面評論,調查機關在初裁中予以了考慮。
2.産業損害及損害程度初步調查
(1)參加調查活動登記
2006年11月22日,調查機關發出《關於參加甲乙酮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丸善公司、東燃公司和日本出光興産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遞交了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後,調查機關接受了上述利害關係方的登記。
(2)成立産業損害調查組
2006年12月21日,調查機關成立甲乙酮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組。
(3)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06年12月21日向已知的中國大陸生産者、進口商和國外(地區)生産者(出口商)發放了《中國大陸生産者調查問卷》、《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地區)生産者/出口商調查問卷》。
在規定的時間或經批准延期遞交的時間內,中國石油撫順石油化工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石化分公司、新疆獨山子天利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蘭州石油化工公司、黑龍江石油化工廠、淄博齊翔騰達化工公司遞交了《中國大陸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東燃公司、丸善公司遞交了《國外(地區)生産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
調查機關於2007年4月10日向有關的中國大陸生産者發放了《甲乙酮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內生産者補充問卷》,2007年4月20日收回了補充問卷答卷。
(4)聽取利害關係方意見陳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2006年12月29日,應本案申請人申請,調查機關聽取了申請人的意見陳述。
(5)接收利害關係方書面評論意見
2007年3月16日,調查機關接收了東燃公司提交的《關於甲乙酮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的評論意見》。
2007年4月23日,調查機關接收了《中國大陸産業對東燃公司關於甲乙酮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書面評論的評論意見》。
(6)初裁前實地核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人中國石油撫順石油化工公司和中國石油蘭州石油化工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核實了申請書和被核查企業調查問卷答卷的相關證據材料,補充收集了相關證據。被核查企業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實地核查補充材料。
(7)聽證會
2007年6月7日,應東燃公司的申請,調查機關召開了産業損害調查聽證會,聽取了利害關係方意見陳述。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調查問卷答卷及所附證據材料、實地核查結果、各利害關係方評論意見、各利害關係方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並對各利害關係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三)初裁決定及公告
2007年8月8日,調查機關發佈本案初裁公告,初裁認定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甲乙酮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公告次日起,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被調查産品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裁所確定的傾銷幅度相應的保證金。
(四)初裁後的繼續調查
1.對傾銷和傾銷幅度繼續調查
(1)進一步調查和蒐集證據
根據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係方在初裁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之內可以就初裁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同時,本案初裁後,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及涉案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披露並説明了初裁中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應訴公司和涉案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調查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收到東燃公司、丸善公司對初裁決定和披露的評論意見及國內申請人對初裁決定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終裁中對上述評論意見予以了考慮。
(2)實地核查
為進一步核實應訴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甲乙酮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小組,于2007年8月29日至2007年9月9日赴日本進行了實地核查。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並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內銷情況、被調查産品出口中國大陸的銷售情況、生産被調查産品及同類産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並進一步蒐集了相關證據。對於實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進行了核對和整理。
核查結束後,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接受核查的公司披露了核查的情況和收集的材料。
(3)終裁決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東燃公司、丸善公司及涉案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披露並説明了計算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各利害關係方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2.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繼續調查
(1)接收利害關係方書面評論意見
2007年8月27日,調查機關接收了本案申請人遞交的《中國大陸産業對甲乙酮反傾銷案初步裁定的評述意見》。其他利害關係方未提交對初裁決定的評述意見。
(2)終裁前實地核查
2007年7月至9月,調查機關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石化分公司、黑龍江石油化工廠、新疆獨山子天利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終裁前實地核查,進一步收集了相關證據。
(3)聽取中國大陸下游企業意見
初裁後未收到下游企業的評論意見。
2007年8月,調查機關實地走訪了部分甲乙酮下游企業。
(4)信息披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産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係方披露了本案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調查機關繼續對各利害關係方評論意見、實地核查結果進行了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對利害關係方的意見依法繼續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被調查産品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確定本案的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描述如下:
被調查産品名稱: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稱為Methyl Ethyl Ketone(簡稱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種有機溶劑,用於煉油、染料、塗料、香料、粘合劑、醫藥、電子元件清洗、磁記錄材料、合成革等行業,還可用於製備某些抗氧劑、硫化促進劑及硝化纖維素、醋酸纖維素、聚氨脂樹脂、乙烯樹脂、丙烯樹脂、醇酸樹脂、酚醛樹脂、油墨等。
調查範圍: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
三、國內同類産品和國內産業
(一)國內同類産品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和《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中國大陸同類産品認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生産的甲乙酮和被調查産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産工藝流程、産品用途、産品的可替代性、消費者和生産者的評價、銷售渠道、價格等因素進行了考察,調查證據顯示:
1.物理和化學特性
中國大陸生産的甲乙酮與被調查産品在基本的物理和化學特性方面沒有區別,分子式、化學結構式相同,純度、水分、色度、密度等主要技術指標相同或類似。
2.生産工藝流程
中國大陸生産的甲乙酮産品與被調查産品使用的原材料和採用的生産原理相同,都是以液化石油氣中的碳四為原材料,提取丁烯、合成仲丁醇後脫氫生成甲乙酮。
合成仲丁醇主要有兩種生産工藝,即硫酸法間接水合法和樹脂法直接水合法。此次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産企業有的採用硫酸法間接水合法,有的採用樹脂法直接水合法;中國大陸的生産企業主要採用樹脂法直接水合法。
雖然合成仲丁醇階段生産工藝存在區別,但生産原理相同,最終産品甲乙酮的物理和化學特性以及主要工藝技術指標不存在差異。
3.産品用途、消費者和生産者的評價、銷售渠道及價格等
中國大陸生産者調查問卷和國外(地區)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顯示,中國大陸用戶既使用中國大陸生産的甲乙酮,又使用被調查産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中國大陸生産的甲乙酮與被調查産品銷售渠道基本相同,被調查産品主要通過進口商在中國大陸進行銷售,中國大陸生産的甲乙酮産品主要通過代理商銷售。市場銷售區域基本相同。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總體的變動趨勢與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總體的變動趨勢一致。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中國大陸生産的甲乙酮與被調查産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産工藝流程、産品用途、消費者和生産者的評價、銷售渠道及價格變化趨勢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國大陸生産的甲乙酮與被調查産品屬於同類産品。
(二)國內産業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中國大陸産業的範圍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提交産業損害調查問卷答卷的6家中國大陸生産企業同類産品合計産量佔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總産量的比例均在70%以上,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代表中國大陸甲乙酮産業(以下稱中國大陸産業)。本案裁決依據的中國大陸産業數據,除特別説明者外,均來自以上特定的中國大陸生産者。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認定如下: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東燃化學株式會社
(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東燃公司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在其國內銷售中分為高端和低端兩個型號的主張,鋻於其對中國大陸出口時只銷售低端産品,進而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將國內銷售的低端産品和出口産品相比較。經核查,調查機關認定東燃公司填報的産品型號劃分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關於型號劃分的認定,繼續以東燃公司主張的型號為基礎進行計算。
在初裁後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東燃公司的日本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東燃公司在日本國內銷售的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中的低端産品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初裁中,調查機關以關聯貿易商埃克森美孚有限公司(以下稱美孚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或者最終用戶的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經核查,調查機關認為東燃公司與美孚公司之間的交易因關聯關係的存在無法反映正常的市場交易狀況。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繼續以美孚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或者最終用戶的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
初裁中,調查機關以東燃公司銷售的低端産品的生産成本和費用加上分攤的美孚公司銷售低端産品的費用之和,與美孚公司低端産品的銷售價格進行比較,考察其是否能夠彌補成本;調查機關根據美孚公司填報的低端産品銷售額比例,分攤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低端産品在美孚公司環節應承擔的費用。經過重新審查東燃公司的成本和費用情況、關聯貿易商美孚公司的費用數據,相關事實與初裁時的認定未發生改變,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調查機關根據上述認定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發現國內銷售中低於成本銷售的交易數量比例超過20%。調查機關認為該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依據排除上述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經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即:東燃公司將被調查産品全部銷售給日本關聯貿易商美孚公司後,再由美孚公司轉售給新加坡關聯貿易商埃克森美孚亞太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加坡公司),進而通過三種渠道繼續銷售:(1)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的用戶;(2)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稱香港公司)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用戶;(3)通過關聯貿易商香港公司銷售給中國大陸境內的關聯貿易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公司),再由上海公司轉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用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第一種和第二種渠道,調查機關分別採用關聯貿易商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轉售至中國大陸非關聯用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三種渠道,調查機關採用關聯貿易商上海公司首次轉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用戶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經初裁後的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中的認定,以調查期內美孚公司銷售給新加坡公司的甲乙酮數量作為東燃公司出口至中國大陸的被調查産品總數量;以新加坡公司在答卷中填報的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用戶的數量作為第一種渠道銷售被調查産品的數量;以上海公司在補充問卷中填報的銷售日本産品數量作為第三種渠道銷售被調查産品的數量;以調查期內東燃出口至中國大陸的被調查産品總數量扣除第一種渠道和第三種渠道後的數量作為第二種渠道銷售東燃公司生産的被調查産品的數量。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東燃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商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進一步調查。
(1)關於正常價值
關於東燃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關聯貿易商美孚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至客戶、信用費用等國內銷售調整項目,經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對調整項目有證明作用。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在終裁中對其調整主張予以支持。
關於東燃公司在補充資料中提出的對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進行物理特性調整,經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東燃公司沒有提出形成物理特性調整的原因及其對正常價值的影響,更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再者,如果其主張的調整在於高低端産品的不同,那麼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公司的型號主張,以內銷中的低端産品與外銷産品進行比較,就無需對內銷中的高低端産品的不同進行調整;並且,該主張的提出超過了問卷所規定的答卷期限,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對該物理特性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關於東燃公司在補充資料中提出的對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進行出廠裝卸費及相關費用調整,經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東燃公司沒有提供證明該項調整存在的直接證據,再者,如果其主張的調整在於高低端産品的不同,那麼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公司的型號主張,以內銷中的低端産品與外銷産品進行比較,就無需對內銷中的高低端産品的出廠裝卸費及相關費用不同進行調整;並且,該主張的提出超過了問卷所規定的答卷期限,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對該出廠裝卸費及相關費用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2)關於出口銷售
關於東燃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售前倉儲、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關聯貿易商報告的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出口檢驗費、報關代理費、售前倉儲費用、內陸運費-工廠/倉庫至客戶、信用費用、利潤等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調整項目,經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對調整項目有證明作用,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認定,對其調整要求予以支持。
初裁時,調查機關以扣除上海公司申報的單位調整項目、單位間接費用、單位進口關稅、單位報關代理費後的上海公司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用戶的價格作為該部分被調查産品的出口價格,由於公司未申報單位進口關稅和報關代理費,調查機關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確定並在出口價格中給予了調整。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在終裁中重新核定了上海公司的單位間接費用,並將其在出口價格中予以調整,對於其他調整項目等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此外,初裁中,調查機關確定了部分關聯貿易商未申報的利潤和費用,並在出口價格中予以調整;東燃公司在初裁評論中主張利潤和間接費用不是直接影響被調查産品銷售價格的因素,不應在出口價格中予以調整;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時接受公司的主張,僅將相關關聯貿易商的直接銷售費用在出口價格中予以調整。
日本丸善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後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再次審查了丸善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丸善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丸善公司在國內銷售過程中,除自己生産並銷售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外,同時還向其他生産商採購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並銷售。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在上述外購産品過程中,丸善公司由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生産商變成了外購産品的貿易商。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中排除該部分交易的認定,將該部分外購産品排除在計算正常價值之外。
初裁後,調查機關進一步調查了丸善公司在調查期內的日本國內銷售情況。經核查,調查機關確認丸善公司通過日本關聯貿易商直接銷售給用戶、通過非關聯貿易商銷售給用戶及直接銷售給非關聯用戶三種交易情形,並主要通過丸善公司工廠直接運往用戶指定地點和通過日本國內儲槽運往用戶指定地點兩種渠道進行。調查機關通過實地核查對丸善公司通過銷售給關聯貿易商和非關聯貿易商或用戶的交易進行了進一步調查,未發現存在關聯關係影響其價格的因素,該部分關聯交易可以反映市場價格,丸善公司主張的情況屬實。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認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丸善公司與其關聯貿易商的交易同樣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丸善公司報告的生産成本和銷售、管理及財務費用數據進行了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發現丸善公司提交的銷售費用中漏報了部分費用,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對銷售費用予以調整。此外,丸善公司提交的財務費用包括雜項收益和其他收益項目,經過實地核查,公司仍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這兩部分收益與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生産和銷售存在直接關係。因此,調查機關在認定成本時,繼續將上述兩項目從財務費用中剔除,重新計算財務費用。
調查機關根據上述重新核定的成本數據對調查期內丸善公司自産被調查産品的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發現其低於成本銷售的交易數量超過20%。調查機關認為該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依據排除上述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初裁後,調查機關對丸善公司的出口銷售情況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經核查確認,在調查期內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是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經過韓國保稅儲槽銷售給中國大陸的非關聯貿易商或非關聯用戶。
在實地核查中,雖然丸善公司所報告的出口交易情況與其公司會計記錄和企業管理軟體系統(SAP)相一致,但其不能與調查機關從中國海關獲取相關單據相對應。丸善公司也表示不確切知道貿易商的最終銷售價格,也不能提供被調查産品出口至中國大陸的直接證據。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終裁中決定維持初裁做法,繼續以同等條件下中國海關的數據作為確定丸善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産品的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初裁後,調查機關對丸善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進一步調查。
(1)關於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丸善公司的正常價值調整部分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經核查確認,日本境內的消費稅屬於價外稅,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繼續維持初裁的認定,將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調整,剔除了消費稅部分。
經核查確認丸善公司主張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內陸保險費、回扣、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等調整項目的證據對調整項目是真實、可信的。因此,調查機關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認定,對上述調整主張予以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銷售
初裁後,調查機關對丸善公司的出口銷售調整部分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經核查,確認日本消費稅屬價外稅,在計算信用費用時,不應將其納入計算中,因此調查機關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認定,繼續對信用費用的計算進行調整,剔除消費稅部分。雖然調查機關對丸善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不予接受,但經核查,調查機關認定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內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出口檢驗費、報關代理費等調整項目的相關證據可信,對調整項目有證明作用,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認定,對上述調整主張繼續予以接受。
(二)價格比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後,調查機關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對進口産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地區)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對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未登記應訴以及登記應訴而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日本公司
1.東燃化學株式會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7.3%
2.丸善石油化學株式會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
台灣地區公司 25.0%
新加坡公司 17.0%
五、産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一)累積評估的適當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和《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考察了相關證據材料後認為:
1.被調查産品的傾銷幅度和進口量不屬於微量或可忽略不計
調查期內,來自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數量佔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均超過3%,傾銷幅度均在2%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規定,不屬於法律規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計的範圍。
有關利害關係方在其評論意見和産業損害調查聽證會陳述意見中提出,新加坡並不生産被調查産品,因此不應將新加坡列入本次反傾銷的被調查對象,也不應該將其與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産品進行累積評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數據,調查期內,新加坡每年向中國大陸出口量佔中國大陸甲乙酮總進口量的比例均在7%左右,不屬於可以忽略不計的範圍。調查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將來自於新加坡的進口産品列入被調查産品範圍並進行累計評估是適當的。
2.被調查産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産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産品之間的競爭條件評估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之間及被調查産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産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了調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調查産品之間及被調查産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産品之間,在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産工藝流程、産品用途、消費者和生産者的評價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調查産品之間及被調查産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的客戶群體相同,二者在中國大陸市場上是相互競爭的。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調查機關認為,對被調查産品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二)被調查産品進口量及所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
1.被調查産品進口數量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産品數量分別為61105.25噸、94724.18噸、70429.28噸、80844.37噸、28019.67噸,同比分別增長55.02%、下降25.65%、增長14.79%、下降9.16%。2002-2005年被調查産品的進口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06年上半年有所下降。
2.被調查産品在中國大陸市場所佔的份額
根據中國海關的統計數據,調查期內(2002-2005年),被調查産品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分別為36.94%、42.68%、28.52%、29.49%,同比分別增長5.74個百分點、下降14.15個百分點、增長0.97個百分點。2005年上半年為24.98%,2006年上半年為19.70%,2006年上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5.28個百分點。被調查産品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總體呈下降趨勢。
(三)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及其對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的影響
1.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
根據中國海關的統計數據,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被調查國家(地區)出口到中國大陸的被調查産品加權平均價格分別為每噸545.70美元、617.82美元、880.13美元、906.44美元、788.46美元,同比分別增長13.22%、42.46%、2.99%和下降28.27%。
調查期內,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總體呈先升後降趨勢。2005年以來,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呈下降趨勢。2005年上半年加權平均價格為每噸1099.27美元,2005年下半年為787.49美元。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8.36%。
2.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加權平均銷售價格分別為每噸4410.28元、5341.33元、8466.43元、6770.83元、5972.72元,同比分別增長21.11%、增長58.51%、下降20.03%和下降21.89%。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加權平均價格總體呈先升後降趨勢。2005年以來,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加權平均價格呈下降趨勢。2005年上半年為7646.52元,2005年下半年為5982.88元,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1.76%。
3.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對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的影響
如上所述,調查期內,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呈先升後降趨勢。2002年至2005年,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呈上升趨勢,年均上升了18.43%。2005年下半年以來,價格下降明顯,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8.36%,2006年上半年與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8.27%。
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也呈先升後降趨勢。2002年至2005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呈上升趨勢,年均上升了15.36%。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原材料成本不斷上漲,2003年比2002年上漲了19.32%,2004年比2003年上漲了20.78%,2005年比2004年上漲了11.22%,2006年上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上漲了20.73%。
但自2005年下半年以來,在原材料成本上漲的情況下,受被調查産品價格下降影響,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也明顯下降,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1.76%,2006年上半年與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1.89%。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受到了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的壓低和抑制。
(四)中國大陸産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等規定,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影響中國大陸産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主要證據如下:
1.表觀消費量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表觀消費量大幅增長,分別為165422噸、221961噸、246936噸、274166噸、142230噸,同比分別增長34.18%、11.25%、11.03%和15.09%。
2.産量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産量呈上升趨勢,分別為39061噸、57751噸、89578噸、144530噸、79036噸。同比分別增長47.85%、55.11%、61.35%和7.72%。2005年上半年為73374噸,2005年下半年為71156噸,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3.02%。
3.銷售量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銷售量呈上升趨勢,分別為36438噸、55535噸、85327噸、142659噸、79440噸。同比分別增長52.41%、53.65%、67.19%和16.06%。2005年上半年為68447.02噸,2005年下半年為74212.03噸,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增長了8.42%。
4.市場份額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市場份額呈上升趨勢,分別為22.03%、25.02%、32.90%、48.33%、52.30%。2005年上半年為50.83%,2005年下半年為44.52%,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6.31個百分點。2006年上半年同比增長1.47個百分點。
5.銷售價格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銷售價格先升後降,分別為4410.28元/噸、5341.33元/噸、8466.43元/噸、6770.83元/噸、5972.76元/噸。同比分別增長21.11%、增長58.51%、下降20.03%和下降21.89%。2005年上半年為7646.52元/噸,2005年下半年為5982.88元/噸,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1.76%。
6.銷售收入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銷售收入先升後降,分別為16070萬元、29663萬元、72852萬元、98639萬元、47968萬元。同比分別增長84.58%、增長145.60%、增長35.39%和下降11.00%。2005年上、下半年銷售收入分別為53894萬元和44744萬元, 2005年下半年銷售收入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16.98%。
7.稅前利潤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稅前利潤先升後降。2002年虧損2293萬元,2003年虧損1436萬元,2004年盈利15284萬元,2005年盈利6380萬元,其中,2005年上半年盈利10192萬元,2005年下半年虧損3812萬元,2006年上半年虧損5400萬元。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單位産品稅前利潤先升後降,2002年為-629.15元,2003年為-258.50元,2004年為1791.25元,2005年為447.21元,其中,2005年上半年為1488.97元,2005年下半年為-513.62元,2006年上半年為-679.75元。
8.投資收益率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投資收益率先升後降,分別為-6.08%、-3.35%、20.82%、6.89%、-4.83%。同比分別上升2.74個百分點、上升24.17個百分點、下降13.93個百分點和下降16.08個百分點。其中,2005年上半年為11.24%,2005年下半年為-4.23%,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15.48個百分點。
9.開工率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開工率先升後降,分別為76.97%、66.38%、87.82%、89.22%、82.33%,同比分別下降10.59個百分點、上升21.44個百分點、上升1.39個百分點和下降14.22個百分點。其中,2005年上半年為96.55%,2005年下半年為82.74%,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13.81個百分點。
10.就業人數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産業就業人數呈先升後降,分別為337人、540人、653人、841人、795人。同比分別上升60.2%、20.9%、28.79%和下降6.8%。其中,2005年上半年為853人,2005年下半年為837人,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1.88%。
11.勞動生産率
調查期內(2002-2005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勞動生産率逐年上升,分別為115.91噸/年/人、106.95噸/年/人、137.18噸/年/人、171.86噸/年/人,同比分別下降7.73%、上升28.27%、上升25.28%。
12.人均年工資
調查期內(2002-2005年),中國大陸産業就業人員人均年工資呈上升趨勢。分別為19964.65元、19205.36元、24413.34元、27922.10元,同比分別下降3.80%、上升27.12%、上升14.37%。
13.期末庫存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期末庫存分別為3306噸、6312噸、10620噸、16994噸、17773噸,同比分別上升90.96%、68.24%、60.03%和15.75%。其中,2005年上半年為15355噸,2005年下半年為16994噸,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上升了10.68%。
14.現金流量凈額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4862萬元、-1034萬元、12937萬元、-11145萬元、-17340萬元。除2004年為凈流入外,其他年份均為凈流出。其中,2005年上半年為-4702萬元,2005年下半年為-6442萬元。
15.投融資能力
調查期內,儘管中國大陸産業産能擴大,但由於調查期後期虧損嚴重,鉅額投資無法收回,盈利能力和運營能力不斷下降,企業投融資能力開始出現下降。
上述證據表明,2002-2005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總體增長,中國大陸産業産量和銷量也呈現逐年增長趨勢,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和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均呈先升後降趨勢。2005年下半年開始,在原材料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卻急劇下降。受其影響,中國大陸産業也被迫大幅降低同類産品銷售價格。受上述因素影響,2005年下半年以來,中國大陸産業銷售收入下降並出現鉅額虧損,現金流量狀況惡化,投資收益率為負數,開工率下降,産業發展受到明顯抑制。
根據對中國大陸産業各項指標趨勢的綜合分析,調查機關認定,中國大陸甲乙酮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五)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産能力、出口能力及對中國大陸産業可能産生的進一步影響
根據國外(地區)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顯示,被調查國家(地區)甲乙酮生産能力大,出口能力強,中國大陸是其主要出口市場。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産能力存在過剩的情況,且其市場需求的增長幅度較小,短期無法消化剩餘的産能。被調查國家(地區)存在進一步向中國大陸市場低價出口被調查産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關係
(一)被調查産品的大量低價進口造成了中國大陸産業的實質損害
2002年至2005年,被調查産品主導了中國大陸甲乙酮市場價格,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呈上升趨勢,年均上升了18.43%。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也呈上升趨勢,年均上升了15.36%。中國大陸産業處於成長期,市場需求持續增長,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産能、産量、銷量、市場份額、銷售收入、就業人數以及勞動生産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長,利潤水平也呈現上升趨勢,中國大陸産業規模效益初步顯現。
但2005年以來,被調查産品採取低價傾銷的手段,擾亂了中國大陸市場正常的市場秩序。特別是2005年下半年以來,被調查産品價格下降明顯,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8.36%,2006年上半年與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8.27%。
受被調查産品價格大幅下降的影響,在主要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漲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價格不但沒有上漲,反而不得不降價銷售。2005年下半年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價格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1.76%,2006年上半年與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1.89%。導致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盈利空間大幅縮小並在調查期末出現價格與成本倒挂,被調查産品對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産生了價格壓低和抑制。
受價格下降影響,自2005年下半年以來,中國大陸産業多項經濟指標惡化,同類産品的銷售價格呈大幅度下降趨勢,銷售收入的增長受到抑制並下降,稅前利潤大幅下降並出現鉅額虧損,投資收益率不斷下降並出現負值,現金流量狀況惡化。
因此,被調查産品大量低價進口造成了中國大陸甲乙酮産業的實質損害。
有關利害關係方在産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進口數量未滿足法律規定的大幅增加條件,被調查産品佔中國大陸的市場份額呈下降趨勢。申請人認為,2002年至2005年的進口數量總體呈大幅增長趨勢,即從2002年的61105.25噸上升到80844.37噸。2006年上半年數量下降的原因是,2006年3月,中國大陸産業在哈爾濱召開會議,研究發起反傾銷,會議消息被登在網上。被訴國家(地區)因此減少了向中國大陸出口量。雖然被調查進口産品所佔的市場份額總體處於下降趨勢,但其仍然一直處於較高水平,調查期內平均達30%以上,對中國大陸産業的影響仍然很大。
調查機關接受了申請人意見。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期內,雖然被調查産品的市場份額有所下降,但被調查産品的進口數量巨大且總體呈上升趨勢。儘管2006年上半年進口數量有所下降,但不能改變調查期內數量總體增長的事實。
(二)其他可能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實質損害的因素
調查機關對可能使中國大陸産業受到損害的其他已知因素進行了調查。證據表明:
1.需求因素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甲乙酮的市場需求一直處於逐年大幅增長的趨勢,為中國大陸産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中國大陸産業所遭受的實質損害不是由於中國大陸需求變化造成的。
2.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産品的影響
有關利害關係方在評論意見中提出,申請人忽視了被調查國家和地區之外的其他地區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作為全球最大的甲乙酮産地,美國和歐洲卻並未被包括在調查範圍內,違反了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
申請人認為,反傾銷不同於保障措施,採取保障措施必須對進口産品不分來源,而反傾銷則沒有此要求,利害關係方提出的未將美國和歐洲包括在內違反了WTO反傾銷協定的主張不能成立。調查期內被調查産品進口數量一直佔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主要部分。2005年以來佔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大於3%的其他國家(地區)主要是英國和南非。但是2005年英國和南非進口産品的數量呈大幅下降趨勢,比2004年大幅下降19%。此外,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英國和南非的甲乙酮産品對中國大陸出口存在傾銷行為。因此,産業目前遭受到的損害不是來自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造成的。
調查機關認為,反傾銷並不要求將所有進口國(地區)均納入被調查産品範圍,在申請人未申請的情況下。調查機關未將上述國家(地區)列入被調查對象並無不妥。
根據中國海關的統計,調查期內,被調查産品進口量佔中國大陸進口比例從2002年的49.24%上升到2006年上半年的60.64%,其他國家(地區)進口比例從2002年的50.76%下降到2006年上半年的39.36%。其他國家(地區)進口數量比例呈下降趨勢。調查機關對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甲乙酮價格進行了調查,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國家(地區)存在傾銷行為。調查期內,進口量超過3%的國家包括英國、南非、美國和巴西。2005年以來,從美國和巴西的進口量佔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低於3%;英國和南非進口量呈下降趨勢,2005年兩國合計同比下降19.5%,2006年上半年同比繼續下降19.8%。調查機關認為,中國大陸産業遭受的實質損害並非是其他國家(地區)進口造成的。
3.消費模式和替代産品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對甲乙酮消費不斷擴大。調查機關未發現消費模式變化及其他替代産品導致的中國大陸甲乙酮市場萎縮。
4.商業流通渠道和貿易政策變化及國內外競爭狀況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目前中國大陸甲乙酮産品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價格機制,生産經營完全受市場規律調節。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區域與被調查産品基本相同,中國大陸沒有新頒布限制甲乙酮産業貿易行為和其他相關政策。在商業流通領域並不存在其他阻礙中國大陸同類産品銷售或造成中國大陸産業損害的因素。
有關利害關係方在評論意見中提出,中國大陸甲乙酮價格下降是由産能增加造成的。申請人認為,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甲乙酮産業處於成長期,産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長,中國大陸産業本應當可以實現規模效益和更大的利潤;但是,在進口産品的數量總體呈大幅增長的衝擊下,同類産品生産能力一直未能獲得充分的利用,沒有造成供過於求。産能的增加會對價格産生一定的影響,但不是造成價格下降的主要原因。
調查機關認為,價格的變化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産能的擴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價格。但就本案而言,調查期內,處於成長期的中國大陸産業通過增加産能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為産業發展帶來了積極的影響。儘管産能擴大,但中國大陸甲乙酮總産量與總需求之間仍有相當大的差距,中國大陸總産量佔全國總需求的比例在50%左右,並沒有出現過剩的局面,中國大陸總産量尚不能滿足總需求。
2003、2004年中國大陸産業産能同比增長了71.43%、17.24%,價格同比增長了21.11%、58.51%;2005年産能同比增長58.82%,價格下降了20.03%,2006年上半年産能增長了26.32%,價格下降了21.89%。數據顯示,産能與價格之間的變化有時表現為同步增長,有時表現為産能增長、價格下降。在中國大陸總産能尚未滿足中國大陸總需求的情況下,現有證據不能表明産能的增加必然導致價格的上漲或下跌。在調查期內,調查機關未發現産能與價格之間存在直接的相關性。與此對應的是,進口價格對國內價格的影響明顯。
調查機關未發現國內外正當的競爭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負面影響。
5.中國大陸甲乙酮出口的影響
調查期內(2002-2006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甲乙酮總體出口數量呈上升趨勢,分別為1294噸、784噸、8740噸、33174噸、11774噸,佔中國大陸總産量的比例分別為3.31%、1.36%、9.76%、23.02%和14.92%。
同期,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出口數量分別為0、0、4095、10154、5057噸。佔中國大陸産業總産量的比例分別為0、0、4.57%、7.03%和6.40%。
有關利害關係方在聽證會上提出,中國大陸産業對外出口的增長,顯示了申請人商業策略的改變,並由此影響到中國大陸産業的經濟指標。申請人認為,首先,調查期內6家企業甲乙酮出口數量佔總銷量的平均比例僅為6%左右,最高年份也僅為8%,較低的出口量不會對以6家企業為代表的中國大陸産業造成實質性影響;其次,如果加大出口是中國大陸産業改變商業策略的話,中國大陸産業理應提高生産裝置的負荷,提高産品的開工率以適應上述策略的轉換,但本案的事實卻與此相反,調查期內同類産品的生産能力一直未獲得充分利用,且在調查期末大幅下降並處於較低水平;第三,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出口價格一直大大高於國內銷售價格,高出的幅度平均在20%以上,出口同類産品沒有對中國大陸産業的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相反,由於出口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因傾銷進口産品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損害。因此,出口同類産品不是造成産業損害的原因。
調查機關在調查中未發現國內産業改變商業策略。調查機關認為,中國大陸甲乙酮總體出口和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出口對中國大陸産業主要經濟指標中的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會産生影響。調查機關同意申請人的意見,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的出口價格一直大大高於國內銷售價格,高出的幅度平均在20%以上,出口同類産品沒有對中國大陸産業的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相反,由於出口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因傾銷進口産品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損害。經對有關數據的綜合分析,出口情況不足以影響中國大陸産業上述指標的趨勢。
6.不可抗力的影響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調查機關在調查中未發現中國大陸産業受到意外影響。
七、終裁決定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調查機關終裁決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來自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對中國大陸甲乙酮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各公司傾銷幅度分別為:
日本公司
1.東燃化學株式會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7.3%
2.丸善石油化學株式會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
台灣地區公司 25.0%
新加坡公司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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