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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7日   來源:測繪局

測繪局關於導航電子地圖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國測圖字〔2007〕7號

各導航電子地圖製作資質單位,有關出版社:
  為進一步加強導航電子地圖管理,規範導航電子地圖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導航電子地圖的數據採集活動,應當由具有導航電子地圖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必須按照《導航電子地圖安全處理技術基本要求》(GB20263-2006)進行,不得採用任何測量手段獲取不得採集的內容。
  二、導航電子地圖的編輯加工、格式轉換和地圖質量測評等活動,屬於導航電子地圖編制活動,只能由依法取得導航電子地圖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沒有資質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上述導航電子地圖編制活動。
  三、公開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導航電子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顯式或隱式)表達涉及國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達的屬性內容。必須按照《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導航電子地圖安全處理技術基本要求》等有關規定與標準,對上述內容進行過濾並刪除,並送國家測繪局指定的機構進行空間位置的保密技術處理。
  四、導航電子地圖在公開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送國家測繪局審核。未依法經國家測繪局審核批准的導航電子地圖,一律不得公開出版、展示和使用。
  五、經審核批准的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出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地圖審核批准的樣圖出版、展示和使用。改變地圖內容的(包括地圖數據格式轉換、地圖覆蓋範圍變化、地圖表示內容更新等),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送審。
  六、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單位,必須按照地圖審核批准書上載明的用途使用導航電子地圖,嚴格實行“一圖一審”,不得“一號多用”。對於公開出版的導航電子地圖,出版(或編制)單位應當自出版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測繪局地圖技術審查中心送交樣品一式兩份備案。
  七、公開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導航電子地圖,應當在地圖版權頁或地圖的顯著位置上載明審圖號。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人有權在地圖上署名並顯示著作權人的標識。
  八、導航電子地圖測繪資質單位申請使用地圖保密插件,須報國家測繪局批准,由國家測繪局指定的機構負責辦理。在地圖保密插件使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和相關保密技術的安全。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超數量使用地圖保密插件。
  九、除依法取得導航電子地圖測繪資質的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導航電子地圖過程中,不得攜帶其他帶有空間定位系統(如GPS等)信號接收、定位功能的儀器開展顯示、記錄、存儲、標注空間坐標、高程、地物屬性信息,以及檢測、校核、更改導航電子地圖相關內容等測繪活動。
  十、由導航電子地圖、導航軟體、導航設備構成的導航産品,不得設置以文本或數據庫等任何形式顯示、記錄、存儲涉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坐標、高程等)的功能選項。
  十一、導航電子地圖測繪資質單位要加強對地圖數據的保密管理,配備必要的設施,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未經依法審批,不得向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註冊的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
  十二、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地圖數據採集、編輯加工、格式轉換和地圖質量測評等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出版活動。公開出版的導航電子地圖産品需要出口的,應當執行國家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導航電子地圖市場的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導航電子地圖資質單位,國家測繪局在年度註冊時將予以緩期註冊,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不予註冊,並依法予以降低測繪資質等級、登出測繪資質直至吊銷測繪資質的處罰。
                           國 家 測 繪 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