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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9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及前後
在本市舉辦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07〕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際奧委會《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在奧運會期間及前後一週,不得在主辦城市本地、或其附近、或其他比賽地點舉行全國性、國際性重大會議和活動。為確保2008年北京奧運會成功舉辦,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從嚴控制2008年奧運會期間及前後在北京地區舉辦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活動的通知》(廳字〔2005〕19號)精神,現就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及前後在本市舉辦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活動有關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1日至9月23日期間,不批准舉辦與奧運會無關的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活動。
  二、2008年4月30日至7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從嚴控制期間),從嚴控制舉辦與奧運會無關的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活動。
  (一)對於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只批准固定會期處於從嚴控制期間內、且已連續在京舉辦2屆或2屆以上的例行會議。
  (二)對於全國性、國際性展覽,只批准固定展期處於從嚴控制期間內、且已連續在京舉辦2屆或2屆以上的例行展覽。
  (三)對於展銷活動,只批准固定展銷期處於從嚴控制期間內、已連續在京舉辦2屆或2屆以上、規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且非本地參展商不超過30%的例行展銷。
  (四)對於文藝演出,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從嚴審批和管理。
  (五)對於全國性、國際性體育比賽,只批准固定賽期處於從嚴控制期間內、已連續在京舉辦2屆或2屆以上、且在國家體育總局或國際單項聯合會正式備案的例行賽事。
  (六)對於涉及奧林匹克標誌和奧運會贊助企業競爭對手的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活動,相關審批部門應從嚴控制,並書面徵求北京奧組委意見,依據其意見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三、2008年4月30日至9月23日期間,凡舉辦與奧運會有關的全國性、國際性會議和活動,相關審批部門應書面徵求北京奧組委意見,並依據其意見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