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
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公路發〔2007〕596號
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國集中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三年來,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堅持依法嚴管,重點突破,全國治超工作穩步推進,超限超載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有所好轉,車輛生産、改裝行為進一步規範,運輸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全國治超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治超是一項長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階段性的,基礎仍然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鬆就會出現反彈,加之一些深層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決,超限超載的利益驅動依然存在,今後治理工作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超成果,持續穩定地推進全國治超工作,現就建立治超工作長效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各地區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統領,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公路基礎設施為目的,按照“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總體要求,將治超工作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內容,繼續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深化全國治超工作,並在治理中不斷完善、在不斷完善中深化治理,確保治超工作長期有效和持續穩定地開展。
二、工作目標
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礎上,從2008年起,再用三年時間,著力構建治超工作的長效機制。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和各種技術措施,夯實基礎,規範行為,確保治超工作持續長效開展。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理成果,從根本上規範車輛裝載和運輸行為,基本杜絕車輛“大噸小標”和非法改裝現象,真正建立起規範、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維持良好的車輛生産、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確保公路設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體系,在現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的立法工作計劃,抓緊研究制定《公路保護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加大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打擊力度。各地區也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治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出臺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關規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體系。
(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監控網絡。加強治超檢測站點規範化建設,在全國建設一批標識統一、設施完備、管理規範、信息共享的治超檢測站點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全國治超路面監控網絡。
(三)建立健全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機制。推進交通、公安部門依託治超檢測站點的治超協調機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執法力度,始終保持嚴管態勢。
(四)建立健全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治超工作的輿論宣傳工作日常化,實現治理力度與社會可接受程度相結合,依法行政與服務群眾相結合,吸引公眾自覺參與並監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經費保障機制。將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正常的部門預算和公路養路費的支出範圍,保證長效治超工作的有序開展。
(六)建立健全規範執法機制。全面加強隊伍管理和制度建設,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化、執法內容標準化、執法程序合法化、執法監督經常化、執法管理制度化。
三、職責分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國治超工作要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交通部門
1、組織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
2、派駐運管人員深入貨站、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産品等貨物集散地,在源頭進行運輸裝載行為監管和檢查,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3、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4、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並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5、調整運力結構,採取措施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6、將路面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
(二)公安部門
1、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
2、配合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組織交警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
4、依法查處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發展改革部門(含經貿部門、物價部門)
1、加強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
2、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
(四)工商部門
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五)質監部門
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定期公佈經整治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産企業的生産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産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産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
(六)安全監管部門
加強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載、混裝;選擇主要公路沿線的大中型化工企業作為危險化學品的超載車輛卸載基地;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法制部門
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相關規範性文件,依法裁決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八)宣傳部門
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九)監察機關(糾風機構)
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行業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等行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繼續保持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機制。要以治超檢測站點為依託,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法律規定,進一步加大路面執法力度,統一標準,共同做好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勸返、普通公路站點執法監管、農村公路限寬限高保護”的總體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網的治超監控網絡,全面加強公路保護。同時堅持以治超檢測站點為依託、以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對超限超載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託收費站設立治超站點,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實施固定或流動稽查。普通幹線公路路面治超可採用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辦法,在重要路段及關鍵節點設立固定式治超站點,並根據超限超載運輸規律開展流動稽查。對農村公路,要鼓勵其管理主體,在重要出入口及節點位置,設置限寬限高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
3. 對被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要責令停止行駛、責令車主對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實施卸載或採取強制卸載等糾正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對公路造成損壞的,還應按賠(補)償標準及實際損壞程度給予賠(補)償。
4.假冒軍隊、武警車輛超限超載嚴重的地區,要按照《關於繼續深入開展打擊盜用、倣造軍車號牌專項鬥爭的通知》(政保發〔2007〕2號)要求,積極協調軍警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利用假冒軍警車輛進行超限超載運輸以及逃繳國家相關稅費等違法行為。特別是對10噸以上的懸挂軍車號牌、運載非軍事裝備的載貨類假冒軍車,一律先暫扣車輛,追繳其欠逃規費,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各治超檢測站點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對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要建立違法超限超載數據庫,實行違法車輛信息登記抄報和處理信息反饋制度,並逐步實現數據庫的全國聯網。
(二)源頭監管
1.發展改革(經貿)、工商、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生産製造、銷售企業的檢查,並使檢查工作制度化。發現機動車不符合國家標準強制性規定或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由發展改革(經貿)部門逐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産品《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資格;違規生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召回處理;拒不召回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召回;對生産、銷售上述違規車輛産品的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的車輛不予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並將相關信息抄告當地經貿和質監部門。
3.對現場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給予違法記分處理。對累積記分超過規定限值的駕駛人,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4.工商、質監、發展改革(經貿)、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檢查,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車主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從事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企業給予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上述違法活動的企業,一律予以取締。
5.交通部門應加強道路運輸貨物裝載場(站)檢查,條件具備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對重要貨物裝卸點、廠礦企業以及蔬菜基地等源頭地點的運政管理人員派駐制度,加強對貨物裝載源頭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同時,對為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配載並放行出場(站)的貨物裝載場(站)經營者,應責令改正並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應加強對從事非法超限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一年內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或駕駛人,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或從業資格證。
(三)經濟調節
1.各地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對10噸、15噸以上大型貨運車輛分別給予20%、30%的通行費優惠政策,切實降低大噸位貨車的運輸成本。
2.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確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積極研究通過經濟手段,消除超限超載車輛的非法利潤。實施計重收費的地區,要根據交通部印發的《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統一計重收費模式,規範計重收費行為。同時,要正確處理好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的關係,確保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工作互相促進,互動互補,通過經濟和行政手段對超限超載車輛實施全路網監控。
3.對經交通部核準公佈的道路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各地在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給予不超過15%的養路費減免優惠,以進一步鼓勵多軸大型車輛發展。
4.繼續推進全國鮮活農産品“綠色通道”建設,對整車裝載併合法運輸鮮活農産品的車輛,各地要嚴格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實通行費減免優惠政策,進一步減輕農産品運輸車輛的負擔。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整頓和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加強安全生産、促進道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減、機構不散、責任不變、措施不松”的原則,繼續強化對治超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年度工作的重點,明確各級治超辦的人員和職責,其工作經費要納入部門財政預算和養路費列支的範圍。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把治超工作作為公路保護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將治超工作作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點,確保治超工作長期有效地開展下去。
2.完善工作機構。各地要繼續保持地方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的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勢,針對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制定工作措施。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完善聯合治超執法制度,加強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對違法超限運輸實施嚴管重罰,推進治超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各級交通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明確或設立專門的超限運輸管理機構,明確人員編制,落實治超管理工作人員。
3.落實工作責任。各相關部門應將超限超載治理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一併佈置、一併檢查、一併考核,確保治超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層層簽訂治超責任狀,嚴格落實責任,並按照職責做好各自工作。上級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管,監督檢查各執法部門的職責履行到位情況。
4.強化宣傳工作。各相關部門應建立治超宣傳保障機制,加大治超宣傳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傳教育始終貫穿到治超工作的全過程。各級宣傳部門要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治超宣傳工作。各地新聞媒體應根據超限超載治理要求,積極報道治超工作的進展情況,充分報道相關部門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經驗。
5.規範治超行為。進一步完善治理超限超載的有關政策,加強監督檢查,嚴禁發生亂收費、亂罰款和重復罰款等有關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章)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章)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章)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章)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章)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