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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6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

發改企業〔2007〕2797號

關於印發關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局(廳、辦)、教育廳(教委)、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人事廳、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銀監局、統計局、各知識産權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中科院各分院及研究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全面提升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國家統計局、國家知識産權局、中科院制定了《關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關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人 事 部
                        人 民 銀 行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銀 監 會
                        統 計 局
                        知識産權局
                        中 科 院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關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全面提升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其在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激勵企業自主創新
  (一)鼓勵加大研發投入。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執行。
  (二)支持建立研發機構。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與大學、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申報國家、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鼓勵國家、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向中小企業開放,提供技術支持服務。
  (三)加快技術進步。中小企業投資建設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大力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五)鼓勵發明創造和標準制訂。各級知識産權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個人或小企業的國內外發明專利申請、維持等費用予以減免或給予資助。鼓勵具有專利技術的中小企業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對中小企業參與行業技術標準制定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
  (六)加快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鼓勵中小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管理水平,增強技術創新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供應商、服務商和仲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技術支援與相關服務。鼓勵建立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推動信息技術在中小企業的應用。
  (七)加強人才培養。鼓勵中小企業加大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和技術人才培養,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按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八)建立人才培養機制。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與大學、職業院校建立定向、訂單式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企業職工素質;鼓勵企業為學生提供實習、實訓條件和實習指導。鼓勵各類院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積極參與企業的創新活動。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採取政府、企業、高校、社會投資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人才培養輸送渠道,滿足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人才需求。
  (九)建立創新人才激勵機制。鼓勵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培訓、考核、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機制,激勵員工發明創造。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創新人才,可採取新産品銷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識産權入股等多種形式,予以獎勵。
  (十)政府採購支持自主創新。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在同等條件下,對列入《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目錄》的中小企業産品應當優先採購。
  二、加強投融資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十一)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商業銀行對納入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技術創新計劃和高新技術産業化示範工程計劃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應按照國家産業政策和信貸原則,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各地可通過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貸款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予以一定的風險補償。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知識産權部門要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産權項目、産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産業化項目、企業信息化項目、品牌建設項目等,促進銀企合作,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十二)加大對技術創新産品和技術進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機構要按照信貸原則,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産品出口所需流動資金貸款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對中小企業用於研究與開發所需的、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信貸原則的核心技術軟體的進口及運用新技術所生産設備的出口,相關金融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積極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十三)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按照中小企業特點,加大金融産品的創新力度。暢通中小企業支付結算渠道,積極創造條件促使票據等支付工具服務中小企業,豐富中小企業支付和融資手段。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對資信好、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可核定相應的授信額度予以重點扶持。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各類徵信機構發展,為金融機構改善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金融服務提供配套服務。
  (十四)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持。通過稅收優惠、風險補償和獎勵等政策,引導各類擔保機構積極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或自主知識産權産業化項目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改進服務方式,對一些技術含量高、創新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産權並易於實現市場化的優質創新項目給予保費優惠。
  (十五)加快發展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支持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設立和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風險補償,激勵其拓展投資業務,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十六)鼓勵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和推動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産權中小企業上市進程。在條件成熟時,設立創業板市場。
  三、建立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十七)加大創業服務。各地可利用閒置場地建立小企業創業基地,為初創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經營場地、創業輔導和融資服務。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仲介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術服務。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服務機構為創業企業提供的創業輔導服務,各地應給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培育技術仲介服務機構。鼓勵技術仲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技術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設計、研發、共性技術轉移、技術人才培養等服務,促進科研成果、尤其是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科研成果的商品化、産業化。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據國家現行政策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國家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技術仲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對技術仲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術支持平臺。各地要根據區域中小企業的産業特點,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打破“小而全”,提倡分工協作。重點支持在中小企業相對集中的産業集群或具有産業優勢的地區,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公共技術支持平臺。鼓勵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中小企業公共技術平臺建設。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公共技術平臺的政策支持。
  (二十)開放科研設施。鼓勵大學、科研院所、大企業開放科研儀器設施,為中小企業服務。各地中小企業管理、科技、教育、知識産權部門要密切合作,建立共享設施數據庫,定期發佈相關信息。要加強共享科研設施管理,簡化中小企業使用手續,降低使用費用。
  (二十一)加強技術信息服務。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健全信息服務網絡,改善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的基礎條件,優化技術資源配置,促進中小企業間、中小企業與大學和科研機構間、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要逐步建立網上技術信息、技術諮詢與網下專業化技術服務有機結合的服務系統,提高技術服務的即時有效性。
  (二十二)加強知識産權服務與管理。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配合知識産權部門落實《專利法》,廣泛開展知識産權宣傳、培訓活動,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産權保護意識;建立區域性專利輔導服務系統,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查詢、申報指導、管理與維護等服務;建立知識産權維權援助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訴訟與代理等援助服務。加大對侵權行為的監督、處罰力度。密切跟蹤國外行業技術法規、標準、評定程序、檢驗檢疫規程的變化,對中小企業産品出口可能遭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監測,提供預警服務。國家知識産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制訂完善中小企業知識産權促進政策。
  (二十三)加強新産品認定和標準化服務。鼓勵行業協會、服務機構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自主創新産品的認證評價辦法,幫助中小企業申請新産品認證,提供相關服務。鼓勵行業協會為中小企業提供標準化知識培訓,加強對中小企業申請行業標準制訂的指導和服務,對涉及跨行業的技術標準制訂,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簡化手續,提供便利服務。
  (二十四)營造公平的人才發展環境。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引導服務機構健全中小企業人才服務系統,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技術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實際問題。對中小企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評聘以及科技人才評選、獎勵、培養等應一視同仁,同等對待。
  四、健全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據財力情況,逐步加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環境建設,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與擔保體系建設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
  (二十六)建立健全統計評價制度。國家有關部門要研究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體系,儘快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統計調查制度,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的跟蹤測評機制,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科學的政策體系。
  (二十七)加強工作領導。要充分發揮全國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各部門要加強配合,推動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各地要將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納入政府中小企業工作考核範圍,建立目標責任制,確保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及其各項配套政策實施細則的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