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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0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7〕241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2005年9月,中國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5年第2號,以下簡稱為《辦法》)。《辦法》實施以來,商業銀行積極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推動産品創新,加強風險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理財業務的發展,現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出以下調整: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有關規定,取消原《辦法》中對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産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准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
  二、隨著我國銀行業開放的不斷擴大,相關規章制度發生了變化,為使《辦法》與相關規章制度更好地銜接,原《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向中國銀監會報告時,應最遲在發售理財産品前10日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現改為商業銀行應在發售理財産品後5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三、理財産品存續期內,如發生重大收益波動、異常風險事件、重大産品贖回、意外提前終止和客戶集中投訴等情況,各商業銀行應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理財産品存續期結束後,各商業銀行應對産品收益實現情況、發生的風險和處置情況,以及客戶滿意度等做出後評價,並將産品後評價報告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等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