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7年第104號
為進一步加強資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規範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及相關事項》。
附件: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及相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補充標準及相關事項
一、生産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3年以上(含,下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合法採砂證或主營砂石生産的企業。
(二)註冊資金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2004-2006年對台灣地區有連續出口業績,且平均年出口量不低於20萬噸。以海關總署公佈的數據為準。
(四)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質量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取得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污許可證書。
(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提供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七)2004-2006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
二、流通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天然砂貿易為主營業務的流通企業。
(二)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2004-2006年對台灣地區有連續出口業績,且年均出口量不低於50萬噸。以海關總署公佈的統計數據為準。
(四)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質量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六)2004-2006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在已獲准與金馬澎直接貿易經營資格的企業中,福建省、廈門市商務主管部門可參照上述標準(註冊資金、出口數量可適當降低),各推薦1家企業開展對金馬澎天然砂直接貿易活動。
三、申報及審核程序
(一)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對本地區申請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資格的企業進行初審,並於2007年12月14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標準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同時抄送中國砂石協會。
(二)商務部委託中國砂石協會對申請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資格的企業進行復核。由中國砂石協會對通過地方初審的企業提出行業意見,並於2007年12月17日前上報商務部。
(三)商務部根據中國砂石協會的復核意見,對申請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資格的企業進行審定,對於符合申領標準的企業予以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