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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0日   來源: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946號

  為進一步規範農藥市場秩序,保護環境和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促進農藥行業發展,現就農藥産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農藥産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製劑總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提高産品質量、保護環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則。
  二、農藥産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為整數,常量噴施的農藥産品的稀釋倍數應當在500-5000倍範圍內。
  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對有效成分含量範圍作出具體規定的,農藥産品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範圍未作出具體規定的,農藥産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農藥産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製劑産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的梯度不得超過5個;
  (二)乳油、微乳劑、可濕性粉劑産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於已批准生産或登記産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製劑産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三)有效成分含量點10%(或100克/升)的農藥産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製劑産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變化間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
  (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農藥産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製劑産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變化間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産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與不含滲透劑或增效劑的同類産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設定要求相同。
  六、不經過稀釋而直接使用的農藥産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以保證産品安全、有效使用為原則。
  七、特殊情況的農藥産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在申請生産許可和登記時提交情況説明、科學依據和有關文獻等資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規定的農藥産品的田間試驗、農藥登記和生産許可(批准)。不符合本規定的農藥産品,已批准田間試驗的,相關企業應當於2009年1月1日前辦理田間試驗變更手續;已批准生産或登記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請生産許可(批准)延續、登記續展或正式登記時應當符合本規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