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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防範大霧天氣
影響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7〕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今年入秋以來,我國中東部大部分地區出現了5天以上的大霧天氣,影響範圍較大,由此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同時,霧天導致的航班延誤、機場旅客滯留、道路封閉、交通擁堵等,給社會生産生活帶來了很大不便。根據氣象衛星監測,由於冷空氣勢力較弱,近地面層濕度較大,我國中東部大部分地區仍將持續出現霧或霾天氣,部分地區能見度在100米以下。為做好防範大霧天氣影響交通安全有關工作,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大霧天氣的防範應對工作。大霧造成近地面層能見度低,對航空、公路交通、海洋航運而言都是高危險天氣,容易誘發群死群傷的惡性交通事故。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要求進一步做好防範大霧天氣影響交通安全的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發生。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制,全面落實防範應對措施,最大程度地減輕霧害影響,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二、切實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各級氣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決策服務和公眾服務工作,不斷加強對霧、霾天氣的監測預警,強化監測分析和適時臨近預報,及時發佈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提供科學依據。氣象、公安、建設、鐵道、交通、民航、安全監管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進一步完善大氣能見度觀測系統,填補近海海面、新建交通幹線等區域存在的大霧觀測空白點,落實交通安全氣象信息發佈制度,切實增強應對大霧引發突發事件的能力。要進一步擴大預報預警信息的發佈渠道,通過電視、廣播、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和手機短信、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準確地發佈大霧天氣預警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提醒有關運輸企業和個人合理安排生産營運,提醒人民群眾合理安排出行計劃和時間,做好公眾出行信息服務。
  三、加強科學管理,落實應對措施,防範和減輕大霧天氣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做好大霧天氣的應對準備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霧害防控機制,完善和實施科學的霧害防禦專門預案,及時掌握大霧天氣預報信息和霧情發生的時段、路段、海域範圍,做到早準備、早部署、早行動。民航部門要制定、完善大霧天氣條件下的飛行/運行標準、應急處置預案及有關工作程序,並指導各航空公司、機場運行管理部門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合理調配運力,提前做好應對大面積航班延誤的準備工作,一旦乘客大量滯留,要做好通報解釋和善後服務工作,維護好航班運行秩序。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對容易發生濃霧的路段,加大能見度檢測設備布設密度,及時掌握霧的發展趨勢,同時在霧區路段密布具有自主發光能力的輪廓標、凸起路標、霧燈等設施,引導車輛安全出行;要根據大霧的能見度和路面狀況,科學合理地採取限速、限量和封閉措施;濃霧時要根據有關規定適時採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加大道路巡邏管控力度,對已經滯留在路上的車輛,要及時護送、引導至繞行路線或安置在就近服務區等候,防止出現長時間、大範圍交通擁堵。鐵路部門要根據大霧天氣影響情況,嚴格執行霧天作業標準,做好列車運行調整,強化運輸調度指揮,對穿越霧區的列車實行調度引導;要做好接觸網和電力機車受電弓的清潔工作,防止發生霧閃。水運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的作用,加強港區、航道和錨泊船的監管,把好船舶發航簽證關,嚴禁船舶冒險離港航行,嚴格督促在航船舶主動採取錨泊扎霧等措施,防止船舶碰撞、擱淺等險情事故發生。發生大霧天氣,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積極落實霧天交通事故救援聯動措施,確保發生事故後能夠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現場,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四、加大宣傳和培訓工作力度,提高全社會應對大霧天氣的意識和能力。公安、交通、民航等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相關教育培訓工作,重點使營運單位、駕駛人員掌握霧天駕駛、航行規定以及不同天氣環境下的安全運行要求和應急避險措施。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大大霧危害和應對知識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切實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預防、避險和互救能力。
  五、加強應急值守,確保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信息聯絡暢通。因大霧天氣造成道路、水上、航空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要立即報告、不得延誤,及時做好應對處置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之間要加強協作配合、聯絡溝通,在信息資源、應急準備、事故處置等環節形成合力,切實做好防範和應對大霧天氣影響交通安全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