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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07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公         安       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件

證監發〔2008〕1號

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99號文”)和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的批復》(國函〔2007〕14號)下發後,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視,週密部署,重點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證券活動的蔓延勢頭,各類非法證券活動新發量明顯減少,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相當一部分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相關單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協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夠明確等問題。為此,協調小組專門召開會議對這些問題進行了研究。根據協調小組會議精神,現就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非法證券類案件辦理工作
  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從近期辦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證券活動具有以下特徵: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絕大多數非法證券活動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樣不斷翻新,隱蔽性強,欺騙性大,仿傚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涉及人員多,同時資産易被轉移,證據易被銷毀,人員易潛逃,案件辦理難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資本市場,辦理該類案件政策性強,專業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資者多為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等困難群眾,承受能力差,極易引發群體事件。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嚴重性、危害性,增強政治責任感,密切分工協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查處一批大案要案,維護法律法規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明確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擊非法證券活動
  (一)關於公司及其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的性質認定。《證券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國辦發99號文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公司、公司股東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
  (二)關於擅自發行證券的責任追究。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證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依法核準,以發行證券為幌子,實施非法證券活動,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等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關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任追究。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未經批准的,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仲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以擅自發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共謀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四)關於非法證券活動性質的認定。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對因案情複雜、意見分歧,需要進行協調的,協調小組應當根據辦案部門的要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解決。
  (五)關於修訂後的《證券法》與修訂前的《證券法》中針對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規定的銜接。修訂後的《證券法》與修訂前的《證券法》針對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規定是一致的,是相互銜接的,因此在修訂後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
  (六)關於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根據1998年3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發佈了《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號),目的是為配合國家當時解決STAQ、NET交易系統發生的問題,而非針對目前非法證券活動所産生的糾紛。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三、加強協作配合,提高辦案效率
  涉嫌犯罪的非法證券類案件從調查取證到審理終結,主要涉及證監、公安、檢察、法院四個部門。從工作實踐看,大部分地區的上述四個部門能夠做到既有分工,也有協作,案件辦理進展順利,但也有部分地區的一些案件久拖不決,有的甚至出現“踢皮球”的現象,案件辦理週期過長。究其原因,有的是工作不紮實,有的是認識上存在差距,有的是協調溝通不暢。協調小組工作會議高度重視存在的問題,並對各相關部門的工作分工及協調配合做了總體部署。
  證監系統要督促、協調、指導各地落實已出臺的貫徹國辦發99號文實施意見,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長效機制落到實處;根據司法機關需要,對非法證券類案件及時出具性質認定意見;創新辦案模式,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密切與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聯合執法,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當地公、檢、法等部門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或案情會商;加強對境外資本市場的跟蹤研究。
  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非法證券類案件要及時進行立案偵查,並做好與證監、工商等部門的工作銜接;上級公安機關要加強案件的協調、指導、督辦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密切與檢察院、法院的協調配合,及時交流信息,通報情況,加大對大要案的偵辦力度。
  檢察機關要及時做好此類案件的批捕、起訴和訴訟監督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及時處理需要協調的事項。
  人民法院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受理、審理各類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民事、刑事案件,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嚴懲。
  各相關部門在辦理非法證券類案件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的,可提請協調小組協助解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公   安   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