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酸雨和二氧化硫
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環發〔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國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實現《規劃》目標。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當前節能減排工作的總體部署,嚴格執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增長的趨勢,確保到2010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比2005年減少10%,有效控制酸雨污染,降低城市空氣二氧化硫濃度。
二、《規劃》是“十一五”期間全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規劃》要求,儘快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計劃,把重點工程項目納入地方、部門的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三、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責任主要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納入省、市、縣長目標責任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督管理,保證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項目按時投産、運行。
四、各地要嚴格控制新建項目二氧化硫排放增量,對沒有總量指標或違反國家産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審批,強化“三同時”管理,嚴肅查處污染治理設施不能同步投運的違規建設項目。繼續實施現有二氧化硫排放源污染治理工程,加強對火電、冶金、建材、化工等重點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加大産業結構調整力度,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淘汰落後産能的政策要求,優化産業結構。
我們將定期對各地落實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規劃執行進度滯後、未能完成二氧化硫總量控制任務的地區進行通報,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件:《國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