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1號
為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種高毒農藥的生産、流通、使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五種高毒農藥為: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學名稱分別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二、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廢止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農藥産品登記證、生産許可證和生産批准證書。
三、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國內的生産、流通。
四、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簽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産企業,限于履行合同,可繼續生産至2008年12月31日,其生産、出口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五、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國內以單獨或與其他物質混合等形式的使用。
六、各級發展改革(經貿)、農業、工商、質量監督檢驗、環保、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農藥生産、流通、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 業 部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環保總局
國家安全監督總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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