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學習和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意見
建質〔2008〕1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山東省、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規範和加強建設系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要意義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是關係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明確了應急管理主體、原則、體制、機制、程序、責任等內容,全面、系統地規範了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學習和貫徹好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於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增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事件造成的嚴重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充分認識突發事件應對法公佈實施的重大意義,深入學習和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依法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全面加強建設系統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二、積極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和學習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要求等,通過有關媒體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道。各地要組織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特別是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安全監督執法人員,以及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城市供水、排水、供氣、集中供熱、公共交通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急管理人員、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基層作業人員,認真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基本內容,重點掌握與自身職能或業務相關的內容。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並通過專題講座、座談會、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學習活動。通過深入的宣傳和學習,使有關人員熟悉和掌握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的原則、程序、措施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落實責任,提高能力,有效防範和應對建設系統突發事件。
三、做好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國務院、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能和業務範圍,按照有關突發事件分類分級標準,明確應對分工和責任。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充足人員,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
二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動態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制訂和完善適用於本地區、本級別的相應預案。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指揮體系、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重建等具體內容,並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按規定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不斷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制訂演練計劃和方案,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預案演練,提高應急實戰能力。
三是各地要結合城鄉規劃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城鄉規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銜接與協調。在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中,要符合突發事件預防、處置的需要,在制定城市規劃時,一些高危險企業和單位應當安排遠離城市商業區和居民住宅區,制定鄉村規劃時,在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區,不應安排村民居住點。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本城市易發事件的性質、特點以及本城市的地形、地質、地貌、環境等特點,前瞻性地規劃建設有關設施設備。要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合理安排公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體育場等場所並配備必要設施,並考慮在城市商業中心、大型住宅區等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和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安全隱患及危險源的排查力度。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建築施工安全生産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安全隱患排查以及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組織對在建和已經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築、城市橋梁和供水、排水、供氣、城市公共交通特別是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等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數據庫系統,並加強監控和整改。
五是要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投入,根據地區特點和工作實際,開展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應急資源的調查與登記,保障應急資金和人員,加強必要物資、裝備和設備的儲備,建立科學合理的應急調配機制,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有關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和提取安全生産專項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要依託消防、武警、部隊等應急骨幹力量,並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專兼職的應急隊伍,特別是對城市軌道交通等規模龐大、專業要求較高、環境條件複雜的工程,可以城市為單位建立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要加強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建立與應急預案體系相對應的應急專家庫,擇優聘請兼具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在決策指揮中充分發揮專家諮詢作用。
六是要建立建設系統防災減災技術支撐體系,大力發展建設系統防災減災新技術,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組織多學科就適合我國特點的綜合防災減災技術開展科技攻關。支持實用抗震、抗風、防火技術的開發研究,鼓勵防災減災等公益性技術和産品的研究和開發。妥善推廣應用建設系統防災減災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産品,強化科研成果管理,疏通成果傳播和轉讓渠道,促進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加快對傳統技術的更新改造,逐步限制和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産品。
七是要加強應急管理知識宣傳普及工作。深入宣傳建設系統有關應急預案,全面普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和技能,推動應急知識進企業、進社區、進村鎮,增強企業有關管理和作業人員安全生産和應急管理意識及能力,提高社會公眾維護公共安全意識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四、加強突發事件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系統突發事件的監測、分析和評估,發現重大情況或苗頭趨勢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對即將或很可能發生建設系統突發事件,需要發佈預警警報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預警建議;進一步加強與氣象、國土、地震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自然災害預測預報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防範工作。當地人民政府發佈警報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的準備工作。
發生突發事件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和建設部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分級標準和時限,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事件地點、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統計、發生事故的工程名稱、企業名稱和資質情況以及事故簡要經過。進一步落實突發事件月報制度,認真分析當月突發事件特點,科學預測突發事件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當月沒有發生突發事件的,要執行“零報告”制度。
五、妥善開展突發事件處置救援和恢復重建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及直接受其影響的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並按規定及時報告。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在人民政府領導下,針對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及時組織建設系統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突發事件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有關單位和企業要做好支持與配合工作。在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向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最新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應急處置結束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在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開展恢復重建工作。要立即組織力量修復被損壞的供水排水、供氣、供熱、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受災建築物和市政工程進行受損情況調查評估,指導毀損房屋的重建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産、生活和社會秩序。對發生的安全事故,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開展事故調查處理,查明原因,處罰處理責任人員,總結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