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8年第9號
2003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2003年第3號、第4號公告,分別對原産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徵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均為自2003年2月3日起為5年。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7年8月3日,商務部發佈2007年第62號公告,公佈對原産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於2008年2月3日終止,並規定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者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國內産業或者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按該公告規定提出的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
鑒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終止對原産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徵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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