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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1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第4號

  現公佈《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請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基金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公司原則上應當披露本準則列舉的各項內容。但是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或者公司尚有本準則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刪除或增加編制內容。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採用相互引徵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五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條 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正文中全文轉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得隨意修改或刪節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已簽發意見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附注)。公司應將年度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之前,將其遞交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凡出具有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詳細説明出具此類審計報告的理由及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八條 擔任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和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報告應對公司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客觀評價,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對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應有明確的評價意見。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該對公司的違法違規、違反內部規章制度、違反合同契約等事項予以適當關注,並充分考慮該類事項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對會計報表不直接構成重大影響的該類事項,如果公司未按照本準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做出必要披露,或註冊會計師對公司披露的內容存在異議時,註冊會計師應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議召開由監管部門、公司和註冊會計師參加的會議,討論相關事宜。
  第十條 年度報告全文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報告以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監管部(以下簡稱“基金部”),並將上述報告的正式書面文本一式兩份于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部。
  如有致中國證監會的函件,則應按照前款要求的時間和方式分別將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本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部。
  公司還應將年度報告的書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報送至公司經營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一條 年度報告全文僅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報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另行編制年度報告摘要,並對外披露。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報送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年報的編制需要各相關部門參與。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及摘要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每個董事應在年報中簽字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律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年報中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年度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事後檢查。如發現公司未按本準則要求及時報送資料,或者所報資料中存在遺漏、虛假和欺詐的,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或未能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十四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顯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公司如果在報告期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經×年×月××會議批准,聘任××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解聘原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的具體説明請見本報告<其他重要事項>部分”。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明確説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有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釋性説明(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説明,請注意閱讀”。
  第十五條 年度報告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經營範圍、註冊資本;
  (四)公司註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負責年度報告編制和報送工作的專門經辦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第十七條 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十八條 公司應採用圖、列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簡要介紹其組織機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等,應披露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地址、設立時間、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負責人、聯絡電話等。
  第十九條 公司應簡要介紹管理基金的情況,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數,管理基金的種類,並按類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稱、基金成立日期、託管銀行的名稱、託管費率、代銷渠道和概況等。
  各類基金的列示順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後排列。
  第二十條 如果公司有直銷機構,則公司應披露直銷機構數量和分佈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結構、年齡分佈、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

第三節 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主要會計數據的本年數、年初(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財務狀況指標的期末數、期初數和增減百分比:資産負債率、凈資産負債率、流動比率。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經營成果指標的上期數、本期數和增減百分比:凈資産收益率、總資産收益率、營業費用率。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計算各項比率時,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項對資産、負債的影響。
  公司因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披露其累計影響金額,在披露“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期初數和上年數時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後的數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發生的關聯交易。
  關聯方同公司進行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交易的類型、交易金額、定價政策等。關聯方包括:
  (一)實質上有能力控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或對公司或基金運作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如公司的控股股東、基金的託管人等;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實質上有能力控制或對其運作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如被基金投資的上市公司等。

第四節 實收資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逐項報告本期股東權益變動情況,並説明變化原因。公司應詳細披露實收資本在報告期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其他原因引起實收資本總數及結構變動等,應披露相應的批准文號、作價依據、投資者投入或重組置換資産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九條 股東變化情況。如果報告期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應披露新舊股東名稱、變化日期、變化原因等。
  第三十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股東的名稱、出資金額及百分比、年度內持有股份變動的情況、所持股份的質押或凍結情況。如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應予以説明;
  (三)對前五名法人股東,應詳細介紹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成立日期、主營業務、註冊資本等情況。

第五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一條 應披露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簡要工作經歷、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擔任的職務,獨立董事也應披露上述事項。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二條 應披露報告期離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離任日期、離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有否基金從業資格、簡要工作經歷和批准文號。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各類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姓名、任期起始日期和簡要工作經歷。
  第三十四條 應披露公司現有基金經理人數,列表或採用其他合適的方式披露基金經理的姓名、管理基金的名稱、作為該只基金基金經理的起始日期及任期、主要學歷、經歷及基金管理經驗。如果報告期內基金經理髮生了變更,應説明變更原因。

第六節 管理層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董事會召開次數、概要介紹董事出席情況、匯總報告期董事會會議主要提案和決議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對報告期內經濟環境和市場狀況對主要業務及其經營業績的重要影響進行分析,並就為應對這些影響,公司在基金髮起、基金銷售、基金管理及受託投資管理等各項業務方面採取的措施作出説明。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基金髮起成立情況,按基金種類(如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和保本基金等)披露報告期內發起基金的名稱、發起成立基本及相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基金銷售情況,按基金種類披露報告期內基金銷售情況,主要包括銷售基金的名稱、銷售金額、銷售份額、銷售佣金、報告期銷售費用總額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按基金種類分別披露報告期內各只基金管理概況如投資運作、收益情況等。此外公司還應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費計提金額及公司對管理費收入確認金額。
  第四十條 對於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分類別(如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其他專項)披露報告期該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資産規模、資産收益情況、公司來源於此項業務的收入及承擔的相應風險。
  第四十一條 應對報告期開展的投資諮詢業務的開展方式,規模和收入來源進行披露。
  第四十二條 應按固有資金投資種類(如央行票據、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資金投資規模、固有資金投資中各種證券的比例、報告期收益情況等。如果固有資金投資發生較大虧損,應説明原因。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開展的新業務,開設或關閉的直銷機構、新設或取消的職能部門、分公司以及關閉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産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以及這些活動所採用的基本的會計處理原則和對本期業績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對報告期內營業費用前五大主要費用項目以及與上期比較變化較大(增減率在50%以上)的項目進行分析,並説明比較上一報告期增減變動的原因。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對報告期內資産負債的流動性狀況進行分析,包括主要的融資渠道、長短期負債結構以及為維持流動性水平所採取的措施和相關的管理政策,以及融資能力、或有事項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分析本年度現金流,包括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及主要影響因素。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詳細分析影響其業務經營活動的各項風險因素,以及這些風險因素在報告期的具體表現情況。
  公司還應簡要分析風險準備金(包括一般風險準備和專項風險準備)當期的計提和使用情況。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詳細分析行業內競爭格局概況及公司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競爭優勢及劣勢。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自我評價,並概要介紹報告期接受註冊會計師進行內部控制評審的評價意見、公司對此所作的説明和相應的改進措施以及對前次自我評價或內控評價報告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第五十條 應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擬改進的方面和相關措施等。公司應説明是否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的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長制度,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規定人數。
  公司應描述治理結構中各職能機構的人員組成、職責範圍和議事程序等。
  董事會下設各類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委員會的責任、程序、及會議情況。
  第五十一條 公司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就相關事項作出詳細説明,獨立董事、監事會對此説明有不同意見的,還應披露其不同意見。

第七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二條 報告期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監事會會議情況簡介。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按如下要求披露訴訟和仲裁事項:
  (一)報告期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如報告期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明確陳述“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二)對以前年度和報告期發生的金額重大的訴訟、仲裁事項,應披露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影響;
  (三)已生效的判決或裁決,應披露其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應披露被清算基金的名稱、基金合同終止的原因、摘要披露清算報告內容,包括清算費用、基金財産清算後剩餘資産金額、基金財産清算後剩餘資産扣除基金財産清算費用後的餘額(如有)、餘額的分配等。
  第五十五條 應披露在前述章節中尚未涉及的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表外項目的總額及有關情況。
  第五十六條 應披露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包括公司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處罰或公開譴責,以及被財政、稅務、外匯和審計等部門做出重大處罰的記錄等。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聘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情況,並披露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報酬應分為審計、稅收諮詢、管理諮詢、系統諮詢等項詳細披露。
  若有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説明解聘的原因。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于年度報告中嚴格區分經審計和未經審計的財務信息,並聲明對所含未經審計的財務信息的正確性負責。對於經審計的財務信息,公司應在年報中明確所聘會計師所負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重大期後事項: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年度分配預案或決議;
  (三)重大財務支出和投融資行為;
  (四)涉及金額重大的訴訟、仲裁事項等。

第八節 財務報告

  第六十條 公司應披露審計報告全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其附注。
  第六十一條 財務報表的編制應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財政部和證監會發佈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財務報表包括公司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資産負債表、當年及上年的利潤表、當年現金流量表、當年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六十三條 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之間、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財務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之間,應當相互勾稽。
  第六十四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注編號,並與財務報表附注編號相一致;財務報表的金額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六十五條 財務報表附注是財務報告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有助於報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財務報表的重要信息,並應對比較式報表的兩個日期或期間的數據均做出説明。財務報表附注應當按照附件《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編制的有關規定》的規定編制。

第三章 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六十六條 除按照第十三條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還應聲明:
  “本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年度報告正文,報告使用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閱讀年度報告正文。”

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六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註冊資本,公司註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第六十八條 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六十九條 公司應採用圖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簡要介紹其組織結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境內外分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等。
  第七十條 公司應簡要介紹管理基金的情況,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數,管理基金的種類,並按類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稱、基金成立日期、託管銀行的名稱等。
  各類型基金的列示順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後排列。
  第七十一條 如果公司有直銷機構,則公司應披露直銷機構數量和分佈情況等。
  第七十二條 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結構、年齡分佈、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

第三節 主要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第七十四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主要會計數據的本年數、年初(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第七十五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財務狀況指標的期末數、期初數和增減百分比:資産負債率、凈資産負債率、流動比率。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經營成果指標的上期數、本期數和增減百分比:凈資産收益率、總資産收益率、營業費用率。
  第七十七條 公司計算各項比率時,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項對資産、負債的影響。
  第七十八條 公司應簡要披露報告期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四節 股本(資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七十九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實收資本在報告期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股權轉讓、股權激勵等。
  第八十條 股東變化情況。如果報告期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應披露新舊股東名稱、變化日期、變化原因等。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權)的質押或凍結情況;
  (三)如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應予以説明。

第五節 管理層報告

  第八十二條 公司應概要分析其各項業務(如基金募集、基金銷售、基金管理、受託資産管理等)的開展情況。
  第八十三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報告期各主要業務活動發生的重大變化及對本期業績的影響,如開展的新業務,分公司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産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
  第八十四條 公司應對其資産質量、流動性情況、以及負債狀況進行分析,並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條 公司應對其與財務報表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簡要評價,並概要介紹報告期註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披露審計意見內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所作的概要説明。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十七條 應概要説明如下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各單項業務資格發生的變化;
  (二)按照涉訴債權和涉訴債務分別披露報告期及上一年度發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
  (三)重要的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
  (五)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
  (六)重大的期後事項等。

第四章 附  則

  本準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編制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中披露的財務報表附注,其編制應當按照本附件的規定,對財務報表中需要説明的事項做出真實、完整、準確地説明。
  第二條 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注。
  第三條 本規定是對財務報表附注的一般規定。不論本附件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報告使用者做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條 公司財務報表附注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公司概況
  (二) 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 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四) 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五) 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説明
  (六) 報表重要項目的説明
  (七) 或有事項
  (八) 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
  (九)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十) 風險管理
  第五條 公司的基本情況應簡介企業註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
  第六條 公司應當聲明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
  第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時,應當披露重要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和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以及會計估計中所採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積極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財務報表項目
  (一) 對資産負債表中的資産、負債項目註釋期末期初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期末數;利潤表項目應按照比較財務報表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並説明變動情況,最左側為本期數。
  (二) 不常見的報表項目、名稱反映不出其性質或內容的報表項目,應説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金額異常或年度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佔公司報表日資産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且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的),應具體説明原因。
  (三) 公司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説明,應當按照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採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
  1、貨幣資金分別列示公司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中需説明期末銀行存款中有無短期拆入的大額款項,若有,分別披露此類款項性質和金額;説明期末銀行存款有無使用受限制的情況,如凍結、封存等。若有,披露受限制的原因及金額。
  2、應收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1)應收款項應分別列示應收管理費、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項明細;
  (2)應按賬齡列示不同賬齡段(1年以內、1-2年、2-3年、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金額佔應收款項總額的比例,以及逾期應收賬款的金額和比例;
  (3)應收款項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披露該欠款股東單位名稱、欠款金額和款項性質。
  3、壞賬準備,披露壞賬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本期收回已轉銷數、本期核銷和期末數。如本期計提與會計政策中壞賬準備計提方法和比例不一致的情況,需特殊説明;
  4、交易性金融資産應分別列示交易性債券投資、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衍生金融資産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資産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應分別列示可供出售債券、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及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6、持有至到期投資應分別列示各項目的期初、期末賬面餘額。
  7、買入返售證券按交易場所披露買入返售證券的期初數、期末數和到期約定返售金額。
  8、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別列示各被投資單位的期初數和期末數以及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如果被投資單位由於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及其他方面的影響,其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應當披露受限制的具體情況。
  9、固定資産應按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産減值準備和固定資産賬面價值合計等類別分項列示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及期末餘額。固定資産中如有在建工程轉入、出售、置換、抵押、擔保或封存等情況,應予以説明。公司確有準備處置固定資産的,應當説明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産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10、無形資産按項目列示無形資産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出額、本期攤銷額、累計攤銷額、期末餘額、剩餘攤銷年限。
  對本期增加的大額無形資産,若該資産原始價值是以評估值作為入賬依據的,還應披露評估機構、評估方法。
  11、資産減值準備,按項目列示資産減值準備的期初餘額、本期計提額、本期轉回額、本期轉銷額和期末餘額。
  12、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應分別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質押借款和保證借款列示期初數、期末餘額。應披露抵押方式及抵押物名稱、價值。若有到期未償還的借款,應披露未償還的原因及還款計劃,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期後償還情況。
  13、交易性金融負債應分別列示發行的交易性債券、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負債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14、應付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應付款項類別(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分別列示應付款項的期末數、期初數以及佔總額的比例;
  (2)期末應付款項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的款項,應披露股東單位名稱、金額和款項性質;
  (3)預提費用,應列示預提項目的名稱,期末餘額,並説明重大項目的預提依據;
  (4)專項風險準備,披露計提專項風險準備的目的、提取來源、計提標準、核算方法等,還應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15、應付職工薪酬,按項目列示應付職工薪酬的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支付額和期末餘額。若有非貨幣性福利,還應披露企業本期為職工提供的各項非貨幣性福利形式、金額以及其計算依據。
  16、應交稅費,應按稅種等分項列示期末應付未付的稅額。
  17、賣出回購證券款,應按交易場所披露期末、期初數和到期約定回購金額。
  18、遞延所得稅資産/負債,應列示各項目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産/負債目的期初、期末賬面餘額,以及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産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等金額。
  19、實收資本應按股東列示持股比例和金額的期末數和期初數。報告期實收資本(股本)變動的,應披露變動情況及證監會的批文文號和執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和驗資報告文號。
  20、資本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資本公積的變動情況。若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應説明其有關決議。
  21、一般風險準備,披露風險準備金的設立目的、提取來源、計提標準、核算方法等,還應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22、盈餘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盈餘公積的變動情況。用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分派股利的,應説明有關決議或依據。
  23、未分配利潤,説明報告期利潤分配情況以及未分配利潤的增減變動情況。若本年度有發生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且金額較大,須詳細披露該調整事項的內容、原因及影響金額。
  24、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按來源列示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25、管理費收入應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費收入分類披露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應按基金名稱列出來源於該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對於社保基金管理費收入,應按受託管理的社保基金編號列出來源於該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如果基金合同(或受託合同)中規定須將管理費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保證金(或風險準備金)的,須作説明,並註明提取基礎和比例。
  26、基金銷售收入按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和基金銷售服務費收入分類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
  手續費收入按申購費收入、贖回費收入、轉換費收入、認購費收入分別披露手續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27、其他業務收入,應按收入類別(如無形資産轉讓收入、租賃收入、擔保收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28、業務及管理費用,應披露佔公司業務及管理費用較大的前十種營業費用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增減百分比。
  29、資産減值損失,按項目列示資産減值損失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30、營業稅金及附加,應按稅收的類別分別披露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31、所得稅費用,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的組成,包括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還應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和會計利潤的關係。
  32、其他營業支出,應按支出類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33、投資收益,按證券類別(如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資收益。若某項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益佔報告當期利潤總額的10%(含10%)以上的,應對該項業務內容、相關成本、交易金額等作出説明。
  34、營業外收入,應披露佔公司營業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種收入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
  35、營業外支出,應按支出項目(如固定資産凈損失、捐贈支出、付款支出違約和賠償損失、非常損失等)披露本年數、上年數。
  36、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凡涉及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
  37、或有事項對於資産負債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項(如涉及訴訟、仲裁、擔保、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等),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説明項目的性質、金額及對報告期及報告期後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説明的或有事項,也應予以説明。
  38、承諾事項除按照第十四條要求披露或有事項外,對於資産負債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諾事項,應説明其存在情況、金額及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説明的承諾事項,也應予以説明。
  39、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非調整事項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應説明資産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説明其原因。
  40、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