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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5日   來源:環保總局網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189號

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副省級城市環保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保局,全軍環辦,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精神,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健全我國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制度,現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於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採取綜合手段加強污染事故防範和處置工作,成為當前環保工作的重要任務。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於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産;有利於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於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國際經驗表明,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範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設,是切實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迫切要求,是環境管理與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有益嘗試。各級環保部門和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研究及試點示範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履行職責,推動本地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實施。
  二、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原則與工作目標
  (一)指導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下原則,逐步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開展。
  ——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各地環保、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推進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環保部門會同保險監管部門從防範環境風險出發,提出投保企業或設施的範圍以及損害賠償標準等;保險監管部門加強行業監督管理,推進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規範;保險公司積極開發環境責任險産品,按市場經濟法律法規要求履行保險人的責任;投保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主動如實報告有關信息。
  ——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先期重點選擇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和損失容易確定的行業、企業和地區,率先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逐步建立配套的標準和法規制度;逐步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系列制度。
  ——嚴格監管,穩健經營。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染企業的環境監管,促進企業提高防範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機構的監管,督促保險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為投保企業提供保障;保險公司要完善內部管理,完善費率、理賠等制度,力爭取得良好的業績。
  ——互惠互利,雙贏發展。環保部門、保監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履行監管職責,提高企業環保責任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規範和壯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帶來的環境和社會矛盾;投保企業利用責任保險機制,抵禦污染事故帶來的經營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維護企業利益;保險從業機構提供適合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服務,拓展業務領域,力爭取得良好經營業績;廣大群眾共享市場化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示範工作,初步建立重點行業基於環境風險程度投保企業或設施目錄以及污染損害賠償標準,探索與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相結合的環境管理制度,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補償的功能。到2015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相對完善,並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保障能力不斷增強,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不斷健全,使該制度在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帶來損失的事件中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重要的環境管理和社會管理的制度創新,必須充分發揮國家部門、地方政府、相關企業的積極性。在建立這項制度的起步階段,建議各地在地市以上區域開展試點,由政府統一組織進行,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國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規建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到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投保企業等。為規範管理,環保和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立法權的市可以在有關地方環保法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二)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要根據本地區環境狀況和企業特點,以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等為對象開展試點,尤其是對近年來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行業,具體範圍由環保部門商保險監管部門提出;在此基礎上,國家和省環保部門制定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投保目錄,並適時調整。保險公司要開發相應産品,合理確定責任範圍,分類厘定費率,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試點地區保險企業應加強環境技術管理人員的能力建設。
  (三)建立環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機制。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應建立環境事故勘查與責任認定機制。在發生環境事故後,企業應及時通報相關承保的保險公司,允許保險公司對環境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在環境事故勘查過程中,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保守國家機密和信息。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相關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公開污染事故的有關信息。環保部門要通過監測、執法等手段,為保險的責任認定工作提供支持。在條件完善時,要探索第三方進行責任認定的機制。
  環保部門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損失核算標準和相應核算指南。在國家沒有出臺專門的環境污染事故核算標準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定損,根據現有有關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核定。
  (四)建立規範的理賠程序。保險監管部門應指導保險公司建立規範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程序認定標準。保險公司要加強對理賠工作的管理,規範、高效、優質地開展理賠工作。賠付過程要保證公開透明和信息的通暢,受害人可以通過環保部門和保險公司獲取賠償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五)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能力。保險公司要指導投保企業開展環境事故預防管理,提高企業環境事故預防能力。承保前,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企業生産性質、規模、管理水平及危險等級等要素合理厘定費率水平。承保後,要主動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事故預防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指出隱患與不足,並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督促投保企業加強事故預防能力建設,並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環保部門。具備條件的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規定,把部分行業或企業是否投保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結合起來。
  四、切實提高工作支持和保障水平
  (一)要加強領導,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機制的建設
  各級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取得當地政府、人大、政協以及相關部門的支持,完善相關地方法規,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強化高環境風險企業環境管理的手段,並納入當地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當前要重點提高環保部門監管能力,特別是對環境風險源監控能力、對污染事故調查和損失評估能力、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能力等,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提供基礎支持。
  (二)各司其責,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開展
  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法、公平執法,督促企業認真履行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等職責。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要開展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和工藝設施的調查,充分評估其環境風險和影響,制定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行業與工藝指導目錄,積極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開展事故勘查、定損、理賠等工作。
  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高度關注各保險公司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關情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投保企業的污染事故預防能力審查。
  保險公司要把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企業防範污染事故的指導,合理確定費率,事故發生後及時介入,認真執行環境污染事故承保和賠付程序,確保賠款及時支付給事故受害者。
  (三)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和宣傳工作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剛剛起步。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做好相關的政策和技術研究,重點解決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範圍、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關鍵問題,切實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可操作性。各級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及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應積極開展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使企業充分認識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對自身的益處,逐步形成企業主動投保的氛圍。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