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考核〔2008〕36號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負責人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推動中央企業年度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規範、更精準,引導中央企業完善考核目標確定機制,以同行業先進企業為標桿,通過持續改進,逐步達到標桿企業先進水平,我委在認真總結考核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了《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現印發你們,請按照有關要求,合理確定年度考核目標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
為正確引導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開展,科學核定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客觀評價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7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特製訂本補充規定。
一、考核目標核定原則
(一)穩步發展原則。經濟效益不斷提高是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鼓勵企業抓住市場機遇穩步發展,不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行業對標原則。按照“同一行業,同一尺度”的要求,實施對標管理,引導企業以同行業先進企業的指標為標桿,通過持續改進,逐步達到標桿企業的先進水平。
(三)精准考核原則。引導企業合理確定考核目標,將實際完成值與考核目標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範圍內,不斷提高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水平。
(四)實事求是原則。對增長快、基數大及行業下降等客觀因素影響予以統籌考慮,實事求是確定企業考核目標值,使業績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實際。
二、基本指標計分規則
(一)利潤總額指標。
1. 利潤總額計算是以經審核的企業合併報表實現利潤為基礎,反加經審核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扣除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産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 根據《考核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企業利潤總額考核目標值原則上應不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實際完成值尚未經審核的,以上年財務快報數計算)。凡滿足這一條件,該項指標按《考核辦法》附件1計分。
3. 企業利潤總額目標值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該指標按以下規則計分:
(1)目標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內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加1分,最多加5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3%,扣1分,最多扣6分。
(2)目標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加1分,最多加4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3%,扣1分,最多扣6分。
(3)目標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加1分,最多加3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3%,扣1分,最多扣6分。
(二)凈資産收益率指標。
1. 凈資産收益率指經審核的企業合併報表凈資産收益率。計算公式為:凈資産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産)×100%,其中:凈利潤不含少數股東損益、凈資産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2. 根據《考核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企業凈資産收益率考核目標值原則上應不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滿足這一條件,該項指標按《考核辦法》附件1計分。
3. 企業凈資産收益率目標值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該指標按以下規則計分:
(1)目標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內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7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標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標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高於目標值時,每高於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5分;低於目標值時,每低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4. 企業凈資産收益率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依據國資委每年制訂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可直接加滿分。
(三)企業基本指標目標值雖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該指標可按《考核辦法》附件1計分。
1. 目標值在所處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2. 受行業發展週期影響,行業整體效益出現負增長,凈資産收益率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3. 前三年指標增幅較大(高於同類中央企業平均增幅),目標值高於同類中央企業目標值平均水平;
4. 前三年業績增長較快,利潤總額基數較大(高於中央企業平均戶均水平),目標值高於同類中央企業目標值平均水平。
(四)基本指標目標值為負數的企業,減虧部分折半計算,盈利部分正常計算;超額完成考核目標,利潤總額最多加3分,凈資産收益率最多加4分;減虧但仍處於虧損狀態,考核得分不超過C級最高限;扭虧為盈,考核得分不超過B級最高限。
三、分類指標基本要求
(一)分類指標原則上應達到2個,指標的確定既要體現行業特點,又要突出企業管理“短板”。
(二)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三)對分類指標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企業完成目標值時可以直接加滿分。
四、未能完成考核目標的計分方法
凡有一項指標未能完成考核目標,則未完成考核目標的指標正常計分,其他指標只得基本分,企業綜合得分不再乘以年度經營難度系數。
計算公式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利潤總額指標得分+凈資産收益率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
五、其他事項
(一)企業發生生産安全責任事故,國資委按有關處罰細則給予降級降分處理。
(二)企業發生違規違紀或存在財務管理混亂等問題,國資委根據有關處罰細則視情節扣0.5-2分。
(三)企業完成國資委託管其他企業任務,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細則視任務完成程度加0.5—2分。
(四)為促進企業考核水平更加精確,對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差異過大企業,適當扣減考核得分。剔除合併、重組和會計準則調整等客觀因素影響,利潤總額目標值與完成值差異超過50%以上的、凈資産收益率目標值與完成值差異超過5個百分點以上的,依據差異程度分別扣減該指標0.1-2分。本條款不受其他條款限制。
(五)由於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國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企業發生經國資委核準批復的重大資産重組、購並及整體上市等情況,且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産生了較大影響的,國資委給予追溯調整。
(六)國資委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企業以前年度經營成果嚴重不實的,將對企業以前年度業績考核結果予以調整,並相應扣減有關責任人當期績效薪金。
(七)企業取得非經常性收益影響利潤總額指標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標值時剔除計算的,在計算考核結果時,對影響超出15%部分減半計算。
(八)企業實施新會計準則後,按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可在核定考核目標值時作扣除因素。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口徑經確認後不得隨意變更。
(九)軍工、科研類等企業考核目標的核定及計分依據本規定和企業指標實際權重執行。
(十)本補充規定由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08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