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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5日   來源:環保總局網站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8〕24號

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副省級城市環保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保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關於企業應當公開環境信息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關於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函〔2008〕6號)等規定,引導上市公司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表現,爭做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表率,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
  國家環保總局自2001年以來,開展了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工作,對於促進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降低因環境污染帶來的投資風險等發揮了作用。
  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頒布實施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以及《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指南》,對從事火力發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的公司和跨省從事其他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公司明確了環保核查程序要求,進一步規範和推動了環保核查工作。地方各級環保部門也陸續開展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國家環保總局將繼續完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相關規定,嚴把上市公司環保核查關口,健全環保核查專家審議機制,加強對上市公司以及相關技術單位的培訓,拓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省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做好轄區內由其負責核查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並對國家環保總局負責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關意見,同時建立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檔案。對於核查時段內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在核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環保核查意見。對於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企業按期整改。
  省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的協調配合,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及時將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相關情況通報給相關證券監管機構。
  二、積極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
  為促進上市公司特別是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環境信息,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國家環保總局將與中國證監會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環境監管的協調與信息通報機制。
  國家環保總局將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推進和監督上市公司公開環境信息。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將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逐級上報國家環保總局,同時依法嚴格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國家環保總局將按照上市公司環境信息通報機制,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及時、準確地通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分為強制公開和自願公開兩種形式。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且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新公佈的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的;
  ——公司因為環境違法違規被環保部門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的;
  ——公司有新、改、擴建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等重大投資行為的;
  ——由於環境保護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或者停産、搬遷、關閉的;
  ——公司由於環境問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並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其他有關環境的重大事件。
  廣大股民、媒體和社會各界有權舉報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
  國家鼓勵上市公司定期自願披露其他環境信息,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社會環境責任。
  國家環保總局將與證監會探索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監管機制。
  三、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研究與試點
  國家環保總局將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制度,組織研究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選擇比較成熟的板塊或高耗能、重污染行業適時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試點,建立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信息系統,編制並公開發佈上市公司年度環境績效指數及綜合排名,為廣大股民、投資機構提供上市公司環境績效的“大盤”信息,營造廣大股民和媒體對上市公司開展“綠色監督”的社會氛圍。
  四、加大對上市公司遵守環保法規的監督檢查力度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特別是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要保證對上市公司巡查和監督性監測頻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要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及時向社會公開對上市公司的環境行政處罰情況;公開拒不執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單等信息。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