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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7日   來源:農業部

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 財政部 農業部
關於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
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農改〔20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廳(局)、農業廳(委、局、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局、農業局:
  為進一步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8〕1號)的精神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以下簡稱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的重要意義
  農村稅費改革前,村提留、鄉統籌和農村勞動積累工、義務工(以下簡稱“兩工”)是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主要資金、勞務來源。農村稅費改革逐步取消了村提留、鄉統籌和“兩工”,規定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勞務,實行村民一事一議。但是,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開展不平衡,整體覆蓋面較小,不能滿足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投入的需求,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投入總體上呈下滑趨勢。農村基礎設施脆弱、社會事業發展滯後,已經成為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發展現代農業的障礙,需要採取措施,儘快加以解決。
  近年來,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對農民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進行財政獎補試點,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較好效果。實踐證明,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是加強農業基礎建設,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舉措,是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有利於激發村民參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熱情,引導和鼓勵村民出資出勞,調動農民參與公益事業建設的主動性,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利於調動基層幹部和群眾的民主議事積極性,運用民主方式解決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並不斷完善民主議事機制,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有利於形成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多渠道投入的新機制,讓農民切身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的方略,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目標,以農民自願出資出勞為基礎,以政府獎補資金為引導,以充分發揮基層民主作用為動力,逐步建立籌補結合、多方投入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新機制。
  (二)基本原則:一是民主決策,籌補結合。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必須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決策、自願出資出勞為前提,政府給予獎勵補助,使政府投入和農民出資出勞相結合,共同推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二是直接受益,注重實效。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必須考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縣鄉政府要加大規劃指導力度,重點支持農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強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適當向貧困村傾斜,提高項目效用,防止盲目攀比。三是規範管理,陽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確保籌資籌勞方案的制定、村民議事過程、政府獎補項目的申請、資金和勞務使用管理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眾監督。
  三、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責任劃分和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範圍
  (一)村級公益事業建設責任劃分。村級公益事業與農民生産生活直接相關,受益面廣,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屬於準公共産品,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都有建設的責任。跨村以及村以上範圍的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投入應主要由各級政府分級負責,由現有的投入渠道解決;村內小型水利村內道路、環衛設施、植樹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業,應以村民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國家適當給予獎補;農民房前屋後的修路、建廁、打井、植樹等投資投勞應由農民自己負責。
  (二)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範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範圍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為基礎、目前支農資金沒有覆蓋的村內水渠(灌溉區支渠以下的鬥渠、毛渠)、堰塘、橋涵、機電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設施,村內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點)和環衛設施、植樹造林等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籌資籌勞限額標準、舉債興辦的村內公益事業建設等項目,不得列入獎補範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要與現有支農項目的政策相銜接,既要防止已建成的一事一議村級公益事業項目出現獎補遺漏和空白,也要防止重復補助和獎勵。
  四、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程序
  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考慮取消“兩工”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影響,積極調整支出結構。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安排適當資金,作為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有條件的市、縣財政也要加大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支持力度,形成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的穩定來源。同時,鼓勵村級組織發展集體經濟,提高自我發展和自我建設能力,倡導社會各界捐贈贊助開展村級公益事業建設。
  中央財政根據試點省份農村實際人口、地方財力狀況、地方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情況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開展情況等因素,適當給予補助。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標準不同,具體獎補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的獎補方案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獎補資金的申報實行自下而上、先建後補,由開展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級申報獎補項目的合規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初審,縣級財政、農業部門按職責復審並匯總上報省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農業部門審核確定獎補項目。中央根據試點範圍和工作進度撥付獎補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獎補資金後,按照省級審定的獎補資金申請匯總表,連同省級獎補資金,撥付到縣,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管理,專項用於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項目獎補。政府獎補資金列入地方各級財政決算“對村級一事一議的補助”科目中反映。鄉鎮依據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出資人交款憑證、經公示群眾認可的獎補資金明細表,直接發放給該項目籌資籌勞的議事主體。
  五、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的實施步驟
  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點多面廣,情況複雜,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需要先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擴大。2008年,中央選擇黑龍江、河北、雲南三個省在全省範圍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2009年總結試點經驗,完善政策,逐步擴大試點範圍。試點省份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財政部、農業部備案。
  六、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的相關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議民主議事機制。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要求,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規範議事程序,明確議事範圍,確定限額標準,細化管理措施,正確引導農民自願出資出勞。要嚴格執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有關規定,所議之事要符合大多數農民的需要,議事過程堅持民主程序,實施過程和結果接受群眾監督。特殊原因確需跨年度籌集資金和勞務,須經全體村民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不得超出規定範圍向農民籌資籌勞,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達籌資籌勞任務,不得平調使用籌集的資金和勞務,不得強行以資代勞,防止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變成加重農民負擔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監管制度。一是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建設的內容、籌資籌勞的數量、獎補金額等應作為村務財務公開內容,及時向村民公佈。二是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縣鄉要建立一事一議獎補項目檔案或數據庫,將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會議記錄、村民簽字、籌資籌勞方案、獎補項目的申請表等相關原始材料匯總歸檔,規範管理。三是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試點省份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農業部門每年要對一事一議獎補項目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規範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對違規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和獎補資金的行為,要責令糾正,追回資金,並按照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三)推進村級公益設施管護體制改革。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誰養護”的原則,明確小型公益設施的所有權,落實養護責任主體。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形成的資産,歸項目議事主體所有,可成立相應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承擔項目的日常管理養護責任。鼓勵社會各界投資農村公益事業,對現有的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實行市場化運作,提高使用效率和養護水平。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要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渠道。逐步增加國家對水利設施運行維護的投入,探索農村小型水利設施運行維護的新機制。
  七、切實加強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的高度,切實加強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落實領導負責制。試點省份人民政府要對本地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全面負責,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對縣一級的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認真開展試點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組織規劃、指導協調和管理監督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選好配強村級領導班子,進一步落實村務公開、財務公開等制度,努力做好具體組織工作,鼓勵和引導農民開展好一事一議工作。非試點省份也可自主選擇少數具備條件的縣開展試點。
  要建立健全部門分工責任制。試點地區各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農業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調,精心組織實施,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共同推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的落實。
  試點地區在實施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確保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