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
規範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管理的通知
廳水字〔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遠、中海、長航、中外運集團,各直屬海事局,部救撈局、各直屬打撈局: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帶動了國內航運業的大發展,社會資本投資國內航運業的積極性高漲,投資主體和投資方式更加多元化,船舶融資租賃業應運而生併發展迅速。為了加強對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的管理,規範租賃行為,促進船舶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現就規範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國內船舶融資租賃活動,是指船舶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行為。
二、從事國內船舶融資租賃活動的出租人應依法取得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的融資租賃經營資格;承租人應取得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定船舶融資租賃合同。
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我部有關規定,國內船舶融資租賃出租人的企業經濟性質屬“三資企業”的,其外資比例不得高於50%。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三資企業”的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事先取得交通運輸部的批准。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新建或購置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應為該融資租賃船舶的出租人,船舶經營人應為該融資租賃船舶的承租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按光船租賃關係辦理登記手續。
五、以融資租賃方式在國內新建船舶或進口船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應由承租人在建造或進口船舶前按有關規定向相應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增運力手續(客船、液貨危險品船應取得新增運力批准文件,普通貨船應取得新增運力登記證書),並在申請時註明擬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與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協議。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在同意其新增運力的批准文件或登記證書上應註明採用融資租賃方式及其融資租賃出租人。
船舶建造或進口完畢,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憑新增運力批准文件或登記證書、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有關登記手續。取得相關證書後,由船舶承租人辦理船舶營運手續。
六、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人、出租人屬“三資企業”的除外)購置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現有船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按照我部有關規定不必事先辦理新增運力手續。船舶購置完成後,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憑所購船舶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登記證明書》原件、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取得相關證書後,由船舶承租人辦理船舶營運手續。
七、對於國內非運輸船舶的融資租賃管理,參照本通知精神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