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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支持核電事業的發展,統一核電行業稅收政策,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核力發電企業的增值稅政策
  (一)核力發電企業生産銷售電力産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
  1.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2.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3.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4.自正式商業投産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後,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二)核力發電企業採用按核電機組分別核算增值稅退稅額的辦法,企業應分別核算核電機組電力産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但該政策已于2007年內到期的核力發電企業,自該政策執行到期後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核定剩餘年度相應的返還比例;對2007年內新投産的核力發電企業,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産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執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大亞灣核電站和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稅收政策
  大亞灣核電站和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繼續執行以下政策,不適用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政策:
  (一)對大亞灣核電站銷售給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電力免徵增值稅。
  (二)對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給廣東電網公司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並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對大亞灣核電站出售給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電力及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轉售給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大亞灣核電站生産的電力免徵增值稅。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大亞灣核電站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73號)停止執行。
  四、增值稅先徵後退具體操作辦法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