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
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保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開展,經研究,現就房地産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産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産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後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二、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於3%。
三、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産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內。
四、房地産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批准經濟適用房項目開發、銷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適用於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的居民納稅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産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