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深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範審計工作行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促進中央企業依法經營、規範運作、健康發展,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
黨的十七大明確要求加強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增強監督實效。經濟責任審計是實現“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落實國有資産管理責任的重要措施,是客觀、公正評價企業發展績效,全面總結企業發展經驗,深入揭示企業存在問題,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也是促進企業負責人勤勉盡職、廉潔自律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充分認識其重要性,保障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規範企業負責人履職行為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建設
各中央企業要在認真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現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體系,促進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一是加強制度建設,根據《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完善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明確職責,規範運作;二是結合《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4號),積極探索建立適合本企業的績效評價體系,將績效評價運用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科學評判經營者業績,建立相應的約束激勵機制;三是在全面了解子企業負責人任期情況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的分佈、規模、行業等特點,制訂切實可行的集團總體經濟責任審計五年計劃,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連續性和全面性。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政策性、專業性較強,程序嚴謹,標準要求高,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一是建立健全企業內審機構,嚴格按照“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機構和工作職責,加強審計隊伍建設,維護內部審計人員權利,切實保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二是企業負責人要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納入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日程,加強審計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支持內部審計機構獨立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促進審計部門與幹部管理部門、年薪管理部門的合作,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三是根據現有審計力量,結合審計工作需要,採取內部審計、委託審計、聯合審計和聘用外部審計人員等適當的方式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全面開展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各中央企業要認真做好各級子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事後監督和事中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一是做到“離任必審”,凡子企業主要負責人離任,必須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價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做到未經審計,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和兌現任期全部效益薪金;二是積極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期五年內未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企業應組織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將經濟責任審計關口前移,充分發揮事中監督的重要作用;三是逐步開展境外投資項目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積極探索開展境外投資項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效方法,逐步建立相關企業負責人的任中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五、積極開展企業副職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各中央企業在開展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同時,應當建立企業副職和主要部門負責人的離任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積極開展企業副職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責任監督和管理。一要認真組織開展從子企業負責人崗位或業務部門提拔到集團副職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將審計結果報國資委備案;二是認真組織開展兼任子企業負責人的集團負責人任中或從子企業負責人崗位離任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三是開展對重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四是探索開展對擬提拔領導人員任職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審計結果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依據。
六、認真開展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各中央企業應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及時跟蹤了解子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或異常財務事項開展專項經濟責任審計。一是認真開展重組子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子企業發生改制、改組、兼併、出售、拍賣、破産等重組行為的,應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二是對在企業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中的薄弱環節,應開展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及時指出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存在的問題,查錯糾弊,堵塞漏洞,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三是結合企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經營決策,開展風險導向專項審計,提升風險應對能力,保障企業戰略順利實施。
七、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根本,各中央企業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嚴把審計質量關。一是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制訂切實可行的審計工作計劃,採取有效組織方式開展審計工作;二是嚴格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注重經濟責任審計深度,避免工作流於形式、“走過場”,全面揭示企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建議;三是採取多種方式積極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交流和培訓,不斷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推進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四是建立審計結果考核體系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出具虛假不實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披露而未披露問題等情況,要追究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八、進一步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應用和落實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但能夠客觀評價企業經營者的業績與責任,而且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企業存在的各種問題,幫助企業加強內控,提高管理水平。為此,各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應用和落實。一是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納入個人檔案管理,作為企業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二是要根據經濟責任審計意見和建議,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客觀分析,狠抓整改落實,形成以整改促管理的良性循環;三是要指定相應部門跟蹤檢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落實情況,對審計結果的整改情況進行評價,對應落實而未落實問題,認真查找原因,督促落實並界定責任;四是要對因未履行職責和履職不當造成重大資産損失、企業資産狀況不實、經營成果虛假等問題,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並將有關情況向國資委報告;五是積極探索建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借助企業簡報等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公佈審計結果,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透明度,發揮審計監督的警示作用。
九、加強對各級子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各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子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一是結合集團的管理重點和子企業負責人管理需要,制訂集團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子企業的審計工作任務,督促子企業認真落實;二是加強對子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檢查和復核,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適當開展優秀審計項目評選,促進集團審計工作整體水平提高;三是及時掌握子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並積極協調解決;四是督促子企業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適時開展跟蹤檢查。
十、積極開拓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的新領域和新方法
各中央企業應當在實踐中加強審計相關知識學習和工作方法創新,積極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入開展,使審計成為企業依法經營的“經濟衛士”。一是結合企業經營發展目標,積極拓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域,研究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方法和審計手段,採取適合本企業實際的多種形式開展專家評議工作,有效提升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二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信息化程度,本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加快審計項目管理軟體、審計作業軟體的開發和應用,積極探索開展遠程審計。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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