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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30日 13時57分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整頓和規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8〕9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建設廳(局),林業廳(局),旅遊局,宗教局,文物局:
  近幾年,各地加強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總體情況是好的,但部分地方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不規範,價格偏高,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為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整頓規範門票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範門票價格管理。(1)對於依託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於非依託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的人造景觀門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2)除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全國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今明兩年內全部向社會免費開放。與人民群眾關係密切的城市休閒公園要充分體現公益性,實行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實行低票價,並規定實行免費開放的具體時間。(3)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調整,要按規定進行聽證,廣泛聽取意見,提高決策透明度。(4)對遊覽參觀點等級和知名度較高,且遊覽人數較多的重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不得層層下放管理權限。(5)遊覽參觀點要明確對兒童、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門票價格減免範圍和標準。(6)建立遊覽參觀點免費開放日制度。(7)遊覽參觀點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門票價格優惠範圍和幅度,以及纜車、觀光車、遊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頓門票價格。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用1年時間,對全國範圍內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進行清理整頓。(1)重新核定門票價格。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産的門票價格,按補償遊覽參觀點資源保護和管理費用以及補償遊覽區內財産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原則確定。門票價格過高的,要適當降低。(2)遊覽參觀點原則上實行一票制。遊覽參觀點內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確需單獨設置園中園門票的,要嚴格審批。凡設置園中園門票及聯票的,要實行公示,由遊客自願選擇,聯票價格要低於相應各類門票價格之和。遊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遊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單獨標示,單獨銷售,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3)限定門票銷售優惠率。除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門票價格減免優惠政策外,遊覽參觀點對旅行社等團購門票實行的價格優惠率最高不得超過門票價格的20%,優惠辦法和優惠率要對外公佈。對超過最高優惠率銷售的,建設、旅遊等部門要降低其遊覽參觀點等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重新核定其門票價格。(4)糾正越權定價、違反規定調整價格和遊覽參觀點擅自漲價的行為。(5)清理整頓期間,門票價格及遊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遊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一律不得提高。
  三、加強服務價格監管。遊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遊船等交通運輸服務項目,要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等方式公開、公平地確定經營者。要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價格;對不能引入競爭的交通運輸服務項目,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並按照有利於保護資源和環境,方便遊客,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核定價格。
  四、完善經營管理。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對依託國家資源的世界遺産、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和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等遊覽參觀點,不得以門票經營權、景點開發經營權打包上市。遊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遊船等交通運輸服務,逐步實行與遊覽參觀點一體化管理,防止部分企業利用國家資源獲得不合理收益,損害遊客利益。
  五、加強組織領導。發展改革(物價)部門要做好門票價格管理工作,遏制門票價格競相攀比、過快上漲;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實行免費開放遊覽參觀點的投入,同時加強對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遺産門票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按規定用途使用;國土資源、建設、林業、旅遊、宗教和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對遊覽參觀點等級的認定和監管;旅遊部門要加強對旅行社經營行為的監管;宗教事務部門要規範宗教人士的資格管理。
  以上各項落實情況,請各地于2009年4月底前書面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 家 林 業 局
                         國 家 旅 遊 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 家 文 物 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