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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13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08年第一期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工作
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庫〔2008〕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籌集財政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財政部決定發行2008年第一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本期國債,國債簡稱:08儲蓄01,國債代碼:081701),現就本期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行
  (一)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期限3年,年利率為5.74%,最大發行額為300億元;本期國債發行期為2008年5月16日至31日(節假日正常發行),2008年5月16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6日支付利息,2011年5月16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二)本期國債發行對象為境內中國公民,每一賬戶當期最高購買限額為300萬元;本期國債以100元為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售、兌付和辦理其他各項業務;本期國債不可以流通轉讓,但可以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三)本期國債由經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確認代銷試點資格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七家商業銀行(以下稱各行)代銷,發行期結束後,發行剩餘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本期國債基本代銷額度為最大發行額的50%(150億元),剩餘50%(150億元)為機動代銷額度,各行的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參見附件。
  (四)經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國債公司)負責發行額度記錄等事宜。發行期內,各行可以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向中央國債公司櫃台中心繫統連線申請機動代銷額度,機動代銷額度的申請時間為發行期每日8:30-16:30;各行申請機動代銷額度的單筆上限為各行基本代銷額度的10%,兩次申請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於1分鐘;如遇通訊故障,可以採用手工應急的方式通過中央國債公司申請額度。各行應根據實際銷售進度情況合理地申請機動代銷額度。
  (五)每日營業結束後,各行應按照先基本代銷額度後機動代銷額度的順序計算當日實際銷售量,並將已經申請到但尚未售出的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櫃台中心繫統。每日退回機動代銷額度數需手工和中央國債公司進行核對。如果某行日終退回機動代銷額度超過了該行單筆申請上限的70%,則于次日自動停止該行申請機動代銷額度一天,如果同一發行期內兩次出現此類行為,自動停止該行申請本期機動代銷額度的權力。
  (六)對於銷售進度明顯緩慢的銀行,財政部有權會同人民銀行根據日終銷售情況,調減其基本代銷額度。具體調減方式參見《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中債字〔2006〕120號)。
  (七)發行期內如遇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本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發行剩餘額度由財政部收回。
  (八)本期國債的手續費為實際發行面值的4.3‰,分配比例為:各行4‰,中央國債公司0.15‰,財政部0.075‰,人民銀行0.075‰。財政部于各行繳清本期全部發行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手續費撥付各行的指定賬戶。人民銀行系統和中央國債公司手續費在本期國債繳款工作全部結束後,由財政部一次性撥入各自指定賬戶。
  二、提前兌取
  (一)投資者如需提前變現,可到原購買銀行辦理提前兌取手續。辦理提前兌取時,各行按兌取本金額的1‰收取手續費。
  (二)從2008年5月16日開始計算,持有本期國債不滿半年不準提前兌取,滿半年不滿2年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6個月利息,滿2年不滿3年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3個月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15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的業務,付息日(不含)後恢復辦理。
  三、債權託管
  (一)本期國債實行電話復核查詢下的二級託管體制。賬戶開立及撤銷、債權託管等,按照《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試行)》(財庫〔2006〕20號)和《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中債字〔2006〕120號)的規定辦理,各行應通過櫃臺和客戶服務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國債發行條件和業務操作流程諮詢以及個人債權持有和變更情況查詢。中央國債公司應通過債權復核查詢電話(010-66005000)為投資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國債餘額查詢服務。
  (二)本期國債個人債權託管賬戶實行實名制,具體辦法比照《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個人債權託管賬戶的開戶證件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中央國債公司和各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完成相關債權數據的交換和核對工作,保證各自債權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資金清算
  (一)本期國債的發行款項分兩次上繳中央總金庫,繳款日期以到賬日期為準,5月16日-22日的發行款于5月26日上繳,5月22日-31日的發行款于6月3日上繳,匯款用途欄內應註明本機構的繳款代碼(機構繳款代碼見附件)。
  戶 名:國家金庫總庫
  開戶行:國家金庫總庫
  支付系統行號(同接受行行號):011100099992
  賬 號:277-0709
  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CMT100格式報文(匯兌支付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及繳款代碼;“業務種類”為“50”;附言為必錄項,填寫時需註明債券名稱及繳款批次。例:2008年第一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第一次)
  (二)本期國債提前兌取資金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與各行採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兩次,即:投資者提前兌取,各行暫時墊付當期發生的兌付資金,並於每月15日和最後一日與財政部和人民銀行進行清算;財政部于清算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各行撥付兌付資金。各行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計算到提前兌取當日(不含);財政部支付給各行的利息,計算到提前兌取清算日(不含)。
  (三)財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於一個工作日將國債利息或本金支付給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營業開始前將資金劃入投資者資金賬戶,以便投資者當日支取。
  五、統計報表制度
  發行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于規定的報表報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財政部內網系統或通過傳真方式,向財政部報送轄區內各行分支行的本期國債累計發行數額。規定的報送日為:5月19日,26日,6月2日,各規定報送的累計發行數據截至日分別為:5月16日,22日,31日。本期國債發行工作如在上一個報送日前已經完成,後續報表無須重復報送。
  聯絡人:涂浩
  郵箱地址:alex_tu@oa.mof
  電話:(010)68552268
  傳真:(010)68552232
  發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應于規定報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國人民銀行NOTES電子郵件系統或傳真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報送轄區內各行本期國債累計發行數額(截止到報送日前一日)。報送的有關規定同財政系統。
  聯絡人:高士成
  郵箱地址:“國庫局國債管理”
  電話:(010)66194426
  傳真:(010)66016442
  中央國債公司應按照要求為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監控終端系統提供相關債權變動總量信息。
  六、其他相關事宜
  (一)中央國債公司和各行應按照本期發行文件在各自系統完成國債債券參數註冊,維護好系統工作參數。
  (二)各行應在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全部地區和網點開辦本期國債的發售業務。
  (三)各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做好本期國債的宣傳和諮詢工作。發行前應通過本地區有影響的媒體進行促銷宣傳,開通並公佈諮詢熱線,印製個性化宣傳材料,對本期國債發行的相關政策,以及賬戶開立、債權託管、資金劃撥、購買程序等具體事宜提供諮詢服務。各銷售網點在發行前和發行中均須以明顯標誌明示本網點代理銷售本期國債,並配備專職人員對投資者提供現場諮詢服務,銷售結束時也須及時公示。各行的宣傳材料和方案應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各行分支機構的宣傳材料和方案應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四)各行發行期內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時間統一為8:30-16:30,各行可根據各地網點實際營業時間推遲開始時間或提前結束時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其他業務的營業時間以各行的實際營業時間為準。
  (五)本期國債不得提前預約銷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資者(包括VIP客戶)優先出售。
  (六)本期國債在辦理非交易過戶、債權賬戶憑證挂失補辦和開立財産證明時,各行可以參照相關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七)各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質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2006〕291號)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質押貸款業務。
  (八)本期國債發行費和辦理其他業務時收取的手續費,主要用於本期國債發行中的宣傳、人員培訓、系統改造升級及優秀人員的獎勵。
  各地財政廳局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轄區內本期國債銷售的監管工作,積極宣傳,認真檢查,保證本期國債順利發行。
  本通知未盡事宜,參照《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試行)》(財庫〔2006〕20號)和《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中債字〔2006〕120號)的規定執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