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規範“自由貿易區”的函
商國際函〔2008〕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
黨的十七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為了正確理解自由貿易區內涵,順利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現通知如下: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解釋,所謂“自由貿易區”,是指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單獨關稅區通過簽署協定,在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相互進一步開放市場,分階段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改善服務和投資的市場準入條件,從而形成的實現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特定區域。“自由貿易區”所涵蓋的範圍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所有成員的全部關稅領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我國已與東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蘭等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從而建立起了涵蓋我方和對方全部關稅領土(注:我方關稅領土不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區”對應的英文是FREE TRADE AREA(FTA)。
近年來,在國內一些公開發表的文章、內部工作文件和媒體報道中,常常出現另一種“自由貿易區”的提法,其對應的英文為FREE TRADE ZONE(以下簡稱FTZ,“自由貿易園區”),指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境內設立的實行優惠稅收和特殊監管政策的小塊特定區域,類似於世界海關組織的前身——海關合作理事會所解釋的“自由區”。按照該組織1973年訂立的《京都公約》的解釋:“自由區(FREE ZONE)係指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進入這一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並免於實施通常的海關監管措施。有的國家還使用其他一些稱謂,例如自由港、自由倉等”。我國的經濟特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功能區都具有“自由貿易園區”(FTZ)的某些特徵,但目前我國尚無與“自由貿易園區”完全對應的區域。
由於FTA和FTZ按其字面意思均可譯為“自由貿易區”,故常常引起概念混淆。為避免誤解,便利工作,建議將前者統一譯為“自由貿易區”,後者譯為“自由貿易園區”。
在今後的工作中,建議各有關部門、單位規範使用“自由貿易區”的表述,包括其名稱、譯名和相關內容。同時,建議在正式文件中慎用“自由貿易園區”的表述。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